抖音上的某书商为销售《漫画版民法典》,在其抖音账号中翻拍了一位法律科普博主关于民法典解读的视频来为自己“带货”,文案几乎一字不差,该法律博主发现后,起诉到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视频所有者经济损失一百万元。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书商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视频记录了该法律博主对《民法典》的理解和对书籍的推荐,是一种思考及表达的过程,展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某书商使用涉案视频的文案并附加了产品销售链接,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短视频平台记载的侵权视频所链接的商品实际销售数据,酌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
一审判决后,书商提起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供了其他博主先于该法律博主发布的实质相似的带货文案。二审法院认为,不能认定该法律博主系该文案的原创作者,因此驳回了该博主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张晓丽称,如果涉案短视频文案的最早发布者起诉书商维权,书商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其后的翻拍作者因为不是著作权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法院并未判决书商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短视频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应用场景不断拓宽,与之相关的侵权问题也频频发生。各种“剪刀手”“搬运工”将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短视频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短视频侵权乱象绝非只是市场与行业问题,更是社会与文化问题,须以更高站位、更大视野对其进行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监管。一方面,有关部门要降低原创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门槛和维权成本,如通过明确侵权作品的性质、建立侵权损失评估标准等方式实现;另一方面,要考虑推出优化授权许可模式,如通过建立影视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引入知识共享协议模式等方式实现。除了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法律法规外,全社会要充分认识到,保护影视剧版权不能仅仅寄望于短视频行业的自我净化,还需要各个社会层面的努力,才能共同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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