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友人的分析,让我茅塞顿开。
这位友人的地址是云南。
和我们山东的订婚习俗,竟然如此相似。
不知道山西大同是不是也如此。
我恍惚记起自己年轻时代的订婚。
确实是在订婚那天改口,称呼对方父母为爸爸妈妈。
女方成为儿媳妇,男方成为女婿。
男女关系得到双方家庭认可,得到社会认可。
结婚登记为正式夫妻,订婚而没有登记,已经是准夫妻。
我们那个时代还很保守。
今天年轻人的开放,让我无法接受。
大约十年前,
一位同事的儿子,订婚以后,女方已经住进同事家里。
同事既高兴,又惶恐。
告诉我说,我逼他们俩立刻去扯了结婚证。
没有结婚登记,我不能同意她住进我们家里。
今年一位同事又说,他儿子领女同学回家住了。(还没有订婚,只是恋爱关系)
回农村老家,大龄的单身男青年比较多。
领女朋友回家同居的不少,结婚登记的不多。
订婚强奸案的“订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
不论《民法典》如何规定登记以后的婚姻关系,《民法典》毕竟没有规定“订婚”关系。
也就是说,“订婚”不违法。
“订婚”不违法,怎么可以《民法典》没有规定这个理由,断然否定了“订婚”事实的存在?
这属于典型的睁眼说瞎话。
订婚关系和恋爱关系,完全不是一回事。
恋爱,是两个人的事。
订婚,要改口叫对方父母爸爸妈妈。
本案中,男方家庭要支付18.8万元的彩礼。
订婚,是两个家庭+所有社会关系的改变。
订婚礼,是对所有社会关系的宣告。
这是典型的婚姻关系,而不是恋爱关系。
《民法典》没有规定订婚。
在民法领域,法无规定皆可为。
也就是说,订婚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是合理合法,应该得到支持和承认的。
《民法典》禁止的买卖婚姻、索要财物,反而应该引起法官的关注。
法律用词是“禁止”。
法官不能无视。
审判长称,订婚不是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这个法律是《民法典》。
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律没有禁止订婚,就是同意。
审判长在这里,非常非常糊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