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捉钱制度中将政府任命的举放高利贷者称为捉钱令史,不同时期捉钱人的身份不同。
唐肃宗乾元元年之后,捉钱人的特权进一步增加,甚至民间立虚契,不取本钱,捉钱者的身份也开始世袭。
唐初设置捉钱令史是为了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因此捉钱制度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以及政府监管不力。
出现了私利入官本、损公肥私、捉钱户免差遣夫役、犯罪逃避官府追责等现象,捉钱制度不但盘剥百姓而且破坏生产力,给唐政府造成了经济损失并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财政危机。
捉钱令史的设立及其性质
捉钱是唐代官府的高利贷和商业资本,唐代设立的捉钱令史和隋朝公廨钱有一定的渊源。古代官署总称为“廨”,“公廨钱”是指官员从朝廷借来的本钱。
官员用从朝廷借来的本钱经营所获利润,一则可以解决生计问题,再则可以补充衙门行政费用开支,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以公廨钱为本的经营方式。
隋文帝开皇十四年,工部尚书苏孝慈认为使用公廨钱放贷败损风俗、烦扰百姓,奏请朝廷仅将其用于农业经营,对其他方面加以限制。
开皇十七年,文帝诏令不准使用公廨钱放贷收取利息,但是允许京师及各地衙署使用公廨钱交易买卖、经营生意。
至唐,官员俸禄远少于隋,为供应公私花费,京师及各州县准设公廨田。
然用度仍然不足,于是京城各司衙署设置公廨本钱交予番官做买卖以收取利息,并根据各衙门官员数量充做每月俸钱。
唐朝由政府专门拨给各级官府一定数额的专款从事放债活动,时称“公廨本钱”和“食利本钱”。
唐初设置的公廨本钱是在继承隋朝公廨钱制度基础上的发展,官营贸易取息,计员多少为月俸料钱,亦称“公廨本钱”“月料钱”。
唐代捉钱令史始设于武德元年十二月,每个部门设置9人,每人给本钱以5万为上限,捉钱令史每月需缴纳利息4000文,干满规定的年限,朝廷授捉钱令史以官职。
唐代的公廨本钱是一种官营的借贷制度,本钱由政府拨给各级官府,数额不等,各官府中都设有捉钱官吏负责放官本取利息。
换言之,唐代的捉钱令史负责公廨本钱的经营,他们把朝廷统一拨给的专款贷放给豪民以及富户,豪民、富户贷款之后按照约定日期交回本钱并附上利息。
这些人一般被称为“捉利钱户”或者“捉钱户”。捉钱户利用手中的官本放债收息,债务人借债时要按照约定填写契约并由保人担保。
如果债务人无力还债或逃亡甚至死亡,保人负责赔付所欠本金及利息。所以,公廨钱经营方式一经产生,就充满争议。
唐太宗采纳了褚遂良的建议,暂时停止诸司捉钱。但是据《通典》卷35:“贞观二十一年,复依故制置公廨,给钱为之本,置令史、府史、胥士等职,贾易收息,以充官俸。”
说明贞观二十一年,因为府库空虚,唐太宗又恢复了公廨本钱,而且“贞观至开元间,公廨本时罢时复,但以实行的时间为多”。
捉钱令史所捉之钱与“公廨”本钱有很大的区别:“捉钱”是一种经营金钱的活动,而“公廨钱”是官本本身。同时,“捉钱”之人必须“身能贾贩,家足资财”,而且捉钱以“求利”为目的。
捉钱令史的职责与身份演变
唐代捉钱的目的在于用公廨本钱所收利息充官俸、食料、杂用等,因此,捉钱之息是官员俸禄的重要来源之一。
唐高祖“武德元年十二月,置公廨本钱。以诸州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可见高祖时公廨本钱由诸州令史统一掌握,他们因为使用公廨本钱回易生利,所以被称为捉钱令史。
也就是说唐高祖时捉钱令史所捉之钱的本金为公廨本钱,目的在于盈利以充公私之用。
当时每司设捉钱令史9人,每人掌管最多5万钱,这些钱可以用来在市场上投资交易,每月给朝廷缴纳利息4000文,期满授予官职。贞观元年,京师及州县都有公廨田。
公廨田是隋唐政府给各官署以所收地租充办公经费的公田,其后因为用度不足,众官署置公廨本钱。
让番官贸易取息,然后统计官员的多少发放月料钱。这一时期负责“捉钱”之人为番官。
《大唐六典》称尚书省亭长、掌故、门下省主宝、主节、传制等分番上下,谓之番官,属于流外官。
至唐太宗贞观十一年,朝廷“罢诸司公廨本钱。以天下上户七千人为胥士,视防阁制,而收其课,计官多少而给之”。
贞观十一年停止了众官署公廨本钱的使用,以天下上户7000人为胥士,专职捉钱,捉钱人的身份从这一年开始变为民户中的“上户”,即拥有一定资产的人。
唐实行品子捉钱制度,规定“凡纳课品子,岁取文武六品以下、勋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子,年十八以上,每州为解上兵部”。
即:官员六品以下九品以上子,勋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子,均可充当捉钱品子。
凡捉钱品子,兢兢业业、毫无差错地干满200日,其所属部门将之登记在册并在朝见聚会时上奏考功部和兵部等部门。品子干满规定的年限,朝廷按其文武才能授予官职。
同时,“罢公廨,置胥士七千人,取诸州上户为之。准防例而收其课,三岁一更,计员少多而分给焉”。
这说明在贞观十二年之后,“品子”与“胥士”一起捉钱,而且“胥士”的身份是诸州“上户”,也就是资产丰盈的人。
贞观“十八年,以京兆府、岐、同、华、邠、坊州隙地陂泽可垦者,复给京官职田。二十二年,置京诸司公廨本钱,捉以令史、府史、胥士。”
至唐永徽元年,又废除以上制度,而“以天下租脚直为京官俸料。其后又薄敛一岁税,以高户主之,月收息给俸。寻颛以税钱给之,总十五万二千七百三十缗”。
根据《通典》,唐高宗永徽之后“又以税钱为之,而罢其息利。凡京文武正官每岁供给俸食等钱,总一十五万三千七百二十贯。外官则以公廨田收及息钱等,常食公用之外,分充月料”。
以永徽为界,捉钱令史又有所变化,永徽前专职捉钱者为“胥士”,永徽后出现了“捉钱户”。贞观十二年以品子充捉钱人,永徽后以高户捉钱,即出现了捉钱户。
捉钱户的出现标志着从令史、胥士捉钱向捉钱人户为主捉钱的转变。
《唐会要》载:“开元十八年,御史大夫李朝隐奏,请籍百姓一年税钱充本,依旧令高户及典正等捉,随月收利,将供官人料钱,并取情愿自捉,不得令州县牵捉。其年,复给京官职田,州县籍一岁税钱为本,以高下捉之,月收赢以给外官。”
唐玄宗开元十八年,按照御史大夫李朝隐的上奏,用百姓一年税钱充当官本,令高户和典正等共同捉钱,并且选取自愿捉钱之人来经营,不用官府强迫。
每月收取利息,利率为“收赢十之六”,用所赚之钱“供官人料钱”。或许唐政府认为与令史、胥士捉钱相比较。
高户捉钱更为有利,因为高户捉钱无后顾之忧,不用年满授予官职。但是这一时期并未完全取消胥士捉钱制。
唐肃宗乾元元年命令长安、万年两县各备钱1万贯,每月用所收利息雇用技工、民匠从事劳役制作。由于“时祠祭及蕃夷赐宴别设,皆长安万年人吏主办”。
因此,“二县置本钱,配纳质债户收息,以供费。诸使捉钱者,给牒免徭役。有罪,府县不敢劾治。民间有不取本钱,立虚契,子孙相承为之”。
唐代宗宝应元年皇帝敕令,“拣择当处殷富干了者三五人,均使翻转回易,仍放其诸色差遣,庶得永存官物,又冀免破家”,可见唐代宗时期的捉钱人都是本地富户。
到了唐德宗贞元八年闰十月,集贤殿大学士中书侍郎平章事武元衡以厨料欠少,奏请朝廷给予本钱1000贯文,收取的利益补贴厨料。
于是“置捉钱四人,其所置,请用直官。及写御书各两员,每员捉钱二百五十贯文。为定额,即免额外置人。敕旨:已配捉钱人。宜至年满准旧例处分,其阙便停,不得更补。”
这里的直官指当值的官员,也就是说唐代宗年间负责捉钱的是本地富户,而到了唐德宗时,捉钱人则是当值的官员。
唐宪宗元和二年六月乙丑,“五坊色役户及中书门下两省纳课陪厨户及捉钱人,并归府县色役”,则说明捉钱人归府县色役的时间是唐宪宗元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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