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赵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将某养路公司雇佣的扫路工人李某撞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以提供劳动者受害纠纷,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养路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该公司按法院的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根据法院的判决依法向赵某行使追偿权。
经法院审理,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某养路公司赔偿款11万余元,驳回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也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寄语:
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第三人的行为受伤,提供劳务一方可以选择直接向第三人追责,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如上述案例中的赵某一样,向接受劳务的公路养护公司主张,要求接受劳务的公路养护公司进行赔偿,公路养护公司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第三人李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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