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一女子在银行向男子汇了10000元的租金,结果银行柜员汇出了100000元。事后,银行要求女子退还90000元,但女子称找错人了,银行又去找了男子,可男子却称银行应当遵守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无奈之下,银行将女子和男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90000元。
(来源: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郭女士与马先生结婚后,搞起了物流生意。但是自己花钱买车太贵,夫妻俩人没那么多启动资金,于是马先生就向某物流公司负责人李先生租了几辆车,租金每月20000元。
在疫情期间,由于无法从事物流生意,导致郭女士夫妇亏损严重,但每月的租金还得照付。无奈之下,郭女士夫妇就与李先生协商,降低一半的租金。
李先生也体谅郭女士夫妇的不容易,于是同意疫情期间只需每月支付10000元租金。
事发当天下午,郭女士拿着10000元现金到银行给李先生汇款,在填汇款单时,郭女士写清楚了10000万元,但柜员却操作失误,给李先生汇去了100000元。
李先生收到钱后,发现钱数不对,但也没有细问,他以为郭女士是一次性支付10个月的。
在完成汇款1个小时后,银行突然发现账目不对,于是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柜员多给李先生汇去了90000元。
银行立即给郭女士打电话,将柜员操作失误的事讲了一遍,然后希望郭女士能承认是因自身错误,才导致银行多给李先生汇了90000元。
郭女士一听立即拒绝了,凭什么银行的过错要转嫁到自己身上?
银行见郭女士不肯配合,于是又去联系了李先生,但李先生表示这是银行自己的问题,且营业场所明确注明了“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警示语,故无需退钱。
银行见郭女士和李先生均不打算退钱,认为二人属于不当得利,故将二人一并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在法庭上,银行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郭女士和李先生共同返还90000元本金。
2、请求判令以90000元为基数,从汇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为止。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共计1720元,均由郭女士和李先生承担。
可万万没想到,面对银行的诉求,郭女士竟选择了妥协,她称:
1、我在汇款单上已经明确写明了汇款金额为10000元,大小写都写正确了。但是银行联系我时,提出需要变更业务,还让我承认是因为我的缘故,才导致柜员汇款失误,这非常的不合理。
2、不过虽然这是银行柜员的失误,但我愿意退还银行这90000元,只是其他费用以及利息,我不愿承担。
而李先生紧紧抓住银行的问题辩称:
1、郭女士夫妇与我约定每月的租金是20000元,但因为疫情所以先每月支付了一半租金10000元,而这100000元是郭女士偿还自己的租金。
2、郭女士在银行给我汇款时出现错误,那么银行应当找郭女士,而不是找我,我与银行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3、银行的柜面一般都有警示语,注明“钱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既然如此,这条警示应当也适用银行。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根据郭女士的汇款记录以及事发当天的汇款单可以看出,郭女士在2022年开始每月都会向李先生汇款10000元。在事发当日,郭女士于汇款单上填写的是10000元,而非100000元。
因此,李先生辩称这100000元都是拖欠的车辆租赁费用,本院不予采信。
2、李先生收到的100000元中,只有10000元是车辆租赁费,李先生因没有法律依据获得了90000元的利益,导致银行受损,故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因此,李先生应当返还银行90000元。
3、银行向郭女士和李先生主张占用90000元的利息损失及保全费、担保费,但本案是因为银行柜员操作失误引起,故郭女士和李先生主观上并没有过错,银行应当自担这部分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银行返还900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2056元由李先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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