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相关媒体报道不满14岁少女被强奸案,案件可谓是一波三折,其中情节比电影里拍的都要离奇。
- 案发
上小学六年级的小华因为家庭变故,家中只有妈妈,虽然是生活在单亲家庭里,但是妈妈对小华疼爱有加,只是因为平时要赚钱养家所以难免在关心小华上有时难免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悲剧就发生了……
2021年4月,小华妈妈意外发现刚上六年级的小华竟然怀孕了,心痛又气愤地妈妈在质问下,小华哭着说出了“老王”的名字。老王是因为经常帮助小华家维修物品而认识的,时间一久小华妈妈发现老王是一个挺热心的人,家中有什么小麻烦,只要一个电话或是微信老王立马赶到,麻利地解决,可是小华妈妈万万没想到这个任何时候都笑嘻嘻而且随时对小华家伸出援手的老王竟是一条披着人皮的“牲畜”!
- 小华告诉妈妈:那个“坏人”是经常来家里帮忙的“老王”。
小华妈妈得知老王性侵了小华后立马带着小华找到老王,让孩子跟老王当面对质,谁知老王却一脸委屈样,矢口否认自己曾做过任何“欺负”小华的事,还称小华是诬陷他,于是小华妈妈果断报警!
警方介入此案后,由于案发时间已久,也没有其他实质性物证,于是对小华腹中胎儿做了DNA比对,谁知道比对结果出来后让包括报案人、小华妈妈在内的所有人都大吃一惊——小华腹中胎儿的DNA与王某完全不匹配!
- DNA检测结果与老王不匹配,嫌疑人另有其人
有了DNA鉴定结果不匹配这个铁的证据,也没有其他物证,只有一个未成年女孩的自述,显然不能定案,于是老王的嫌疑基本被排除,可是那个禽兽不如的家伙到底是谁呢?
在办案人员的细心疏导和安抚下,小华慢慢敞开了心扉,说出了一个名字——她的大伯老李!为了避免案件再次横生枝节,办案人员迅速将小华大伯老李的DNA与小华腹中胎儿的DNA做了比对,结果发现小华的大伯李某确实是小华腹中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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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小华父亲早逝后,小华和小华妈妈的生活都是大伯李某在一直帮衬着,谁知道李某竟然是借着帮衬小华和妈妈的生活为借口来接近小华并趁机性侵了小华,而由于李某常年对小华和小华妈妈的帮助让小华深为感激,而且李某还是小华的亲大伯,所以小华对大伯的兽行实在羞于说出口。
在铁的证据面前,小华大伯李某只能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2022年小华的大伯因强奸14周岁以下的幼女且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 小华大伯李某伏法,可是小华供出的第一人维修工王某被无罪释放却让办案人员疑心重重
王某到案后一直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且没有其他任何物证来支持王某的犯罪事实,仅有一个13岁孩子的指认确实无法给王某定罪,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无罪释放。
但是侦查人员数次询问小华关于王某对其性侵的问题事小华都非常肯定,而且说出王某身体有臭味,王某性侵小华时穿的什么颜色什么样式的衣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小华实施性侵等等问题都透露出小华的陈述应该不是编造的,小华的陈述可信性非常大,但是确实又找不到物证,一时间案件陷入死结……
-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庭审之前成立专案组,全力搜集证据,最终找到案件突破口——王某与小华的微信聊天记录!
在王某被法院判决无罪后,深感王某并非表面看起来的那样无辜,当地检察机关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并成立专案组开始彻查此案任何细枝末节的证据!
最终专案组从王某与小华以及小华妈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找到了突破口!
第一,王某曾经陈述自己从来没有跟小华单独见过面更没有单独相处过。可是王某与小华的微信记录中却有他给小华的面对面扫二维码转账的记录。
对此,王某辩称这是因为和小华妈妈发生性关系,所以给小华扫二维码转账的,但是小华妈妈却对此事毫不知情,而且就算王某真和小华妈妈发生了关系,从逻辑上来讲也没有给小华这个十几岁的孩子转账的理由啊!
第二,通过对比王某与小华和王某与小华妈妈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王某与小华的微信聊天记录过于频繁,甚至远远超过其与小华妈妈的聊天频率。
从这一点来说这是极其违反逻辑和常理的,作为一个成年男性,不但加了一个和自己非亲非故的小女孩的微信,而且还频频聊天互动,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第三,小华曾经说出王某的身体“很臭”,而且通过指认夹杂着不同衣物的物证时小华能够非常准确的指认出王某所穿的内衣,如果不是王某与小华有过超乎亲密的接触,小华断然不可能准确指认出那件内衣是王某的。
- 虽然所有王某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的陈述都指向王某存在犯罪事实,可是王某仍然拒不认罪,面对0口供的李某抗诉后的二审会怎么判呢?
在二审法庭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当庭跟王某质询相关问题,本来口齿伶俐的王某慢慢变得含含糊糊、答非所问,最后除了强调自己没有犯罪这一句话之外再也不说任何话。
二审法官看着检察机关的精彩表演和王某的拙劣应对后,再结合被害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的具体细节以及对物证指认的结论,最终认定王某强奸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 小华大伯被判处10年6个月有期徒刑,维修工王某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判决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从法律角度讲强奸不满14岁的幼女且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导致受害人怀孕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小华大伯强奸小华且造成小华怀孕其刑期在10年6个月,应该不算是重判,可是也在合法判决范围内。
但是对于王某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我个人认为判决偏轻了!原因如下:
第一,《刑法》中对于强奸14周岁以下幼女的犯罪行为规定是这样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那么该案经过审定,最终认定相关证据足以证实王某对小华实施了强奸的事实,虽然没有造成怀孕等直接后果,但是可以确定王某的行为对小华的心理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甚至是终生的伤害!
第二,案发后王某拒不认罪、没有自首情节、拒不像受害者道歉、不存在悔罪态度,更不存在对受害人经济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可以说王某没有任何法定的从轻情节。
那么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量刑范围内选择6年是何道理?王某的哪个行为构成从轻判决的条件了?我个人认为,对于执迷不悟的坏人,要么不打,既然打就应该往死里打!既然法定刑期可以判到10年,那就应该给他照着10年来判!
第三,我个人认为对于这种强奸罪特别是强奸幼女的罪犯,只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任何一个罪犯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来判决,能够判决死刑的坚决判决死刑,刑期最高10年的坚决按照10年来判!
不用管什么自首不自首,更不用管什么赔了多少钱,是否取得被害人监护人谅解!对于这种能够做出对一个孩子下毒手的罪犯已经超出了人的底线,已经不能称之为是一个具有思想和情感的人了!
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心理变态、丧尽天良的禽兽起到一点点威慑作业,才能在他们企图对未成年人施以伤害时让他们有后脖颈发凉的感觉!既然他们不愿意好好的做一个人,那就满足他们的要求——让他们尽快去投胎做一个没心没肺的禽兽去吧!
- 罪犯虽已伏法,但是此案带给我们的思考却是沉痛的!
一个13岁的女孩子,还是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里,在她人生尚未开始时就受到了这种用一生都难以治愈的伤害,而且其中一人还是她以为自己可以信赖的大伯!
很难想象,当她面对平时看起来和蔼可亲的大伯突然变得面目狰狞对她做出如此人神共愤的兽行时这个小女孩内心是多么的无助、多么的悲伤,我不知道当时她是否苦苦哀求她的大伯不要伤害她,更不知道她当时是否经历了多年撕心裂肺的痛……
但是我知道在这个所谓的大伯“欺负”了她后,她不敢跟妈妈说,更不能对任何人倾诉,甚至都不敢对警察叔叔说,我想从那一刻起她的心或许已经完全死掉了……鬼知道她这一生要如何去疗伤,如何去救赎自己那颗已经哀莫的心……
每每想到这里,我的内心就不停地颤抖,所以对于性侵幼女的罪犯真的可以从轻判决吗?他们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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