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拨打“110”
422次
违法了!
110
“110”是打击违法犯罪、为人民群众解危济困的“生命线”,危急时刻,人民群众可以“随时”拨打请求救援。但“随时”并不意味着“随意”,恶意拨打“110”报警电话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理。
一起来看看真实案例吧!
PART.1
案 情 回 顾
杨某对派出所处理其民事纠纷的结果不满,遂到派出所投诉,在派出所告知杨某投诉已交由公安分局督察大队介入调查的情况下,多次拨打“110”重复报警、要求给予答复。
随后,公安分局督察大队、法制大队、派出所人员共同向其通报其投诉核查情况及核查结果,就纠纷办理程序、法律依据进行释明,同时告知杨某如就同一事项反复恶意拨打“110”,占用警力资源,扰乱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将被依法处置。
随后7日内,杨某仍不听劝阻,连续就该事项累计拨打“110”报警电话422次,公安分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杨某处行政拘留十日。
杨某不服,认为其拨打电话是在行使自己的投诉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PART.2
裁 判 理 由
杨某连续就同一事项累计拨打“110”422次,其行为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接处警机制,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公安机关结合其违法行为情节,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予以维持。
PART.3
法 官 说 法
作为打击违法犯罪、为人民群众解危济困的“生命线”,恶意反复报警占用的可能是他人的“生命通道”。本案中,杨某为达到自己的投诉目的,在公安机关已就其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释明恶意报警后果后,仍然连续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属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新都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驳回杨某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支持和维护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PART.4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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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晓迪
文字:行政庭 曾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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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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