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近日国务院下发通知,12个重点省份近期不得再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和市域(郊)铁路等项目。
据相关消息,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求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12个重点省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要求全力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在地方债务风险降低至中低水平之前,严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清理规范在建政府投资项目。
上述省份原则上不得在交通、新基建等七个领域新建(含改扩建和购置)政府投资项目(含地方各级政府投资项目)。
其中,交通领域具体范围包括:地方高速公路,不涉及增建跑道的民用运输机场改扩建,通用机场,以航运功能为主的运河,城市轨道交通和市域(郊)铁路项目。
对于在建项目,将按照有关原则进行评估,确定续建、缓建或者停建,根据评估结果分类进行清理规范。
不过对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如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含实施方案等)的干线铁路、国家高速公路、高等级航道等项目,仍可以按照原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财政资金将给予支持,并可以通过合法贷款筹集建设资金。
多位轨道交通行业人士称,12个重点省份城市轨道交通和市域(郊)铁路项目总投资已经超过50%,并落实了续建资金的,原则上仍可以续建;如项目总投资未经超过50%,但经省级发展改革委严格审核通过,并落实了续建资金的,原则上也可以续建。
而在缓建或停建方面,该人士透露,项目总投资虽然超过50%,但存在重大问题的,总投资未超过30%的都应缓建或停建。
对于12个重点省份何时对城市轨道交通和市域(郊)铁路项目恢复建设,上述人士称,这还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上报,调整政策后才可恢复建设。
1月11日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消息。会议强调: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维修改造项目、政务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项目,严控“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让“过紧日子”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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