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福清法院发布公告
对5人实行公开悬赏执行
如果你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请速速向福清法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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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您的信息将会严格保密
因被执行人叶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叶盛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叶盛
被执行人叶盛,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沙埔镇西叶村下厝26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30708XXXX
执行金额:35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叶盛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 1000 元,举报被执行人叶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 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6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2日
因被执行人叶瑞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叶瑞明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叶瑞明
叶瑞明,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东瀚镇大壤村南园东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30505XXXX
执行金额:29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叶瑞明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 1000 元,举报被执行人叶瑞明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 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6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2日
因被执行人王寿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寿华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王寿华
王寿华,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汪二镇漕沅村陈家2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660312XXXX
执行金额:55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寿华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 1000 元,举报被执行人王寿华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 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6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2日
因被执行人施明康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施明康的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施明康
被执行人施明康,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门口村塘边238-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01025XXXX
执行金额:53.7918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施明康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40%给予奖励。悬赏有效期限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1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2日
因被执行人倪朝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倪朝春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倪朝春
被执行人倪朝春,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岭前村布上2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0102XXXX
执行金额:2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倪朝春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悬赏有效期限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1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2日
特 别 说 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
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来源 福清法院
编辑 林佳 江杭
审核 张晨 谢雄
监制 吴凌 峰 陈晓明
发现城市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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