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燃放
烟花爆竹制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利川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界定市城区规划区禁鞭范围的决定》等精神,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营造洁净的城市环境,结合利川实际,现将禁止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制品(以下简称禁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范围
(一)城区禁鞭范围
东以元堡乡小塘村5组斑竹林与元堡乡元堡村老318国道交汇点至元堡乡花秋村九组铁林口至东城办事处白鹊山村、交椅台村、长堰村2组小茅坡以西为界。
南以凉雾乡池谷村肖家垭口供水池至凉雾乡屯上村(限原大包村范围)至甘溪山林场至凉雾乡官屋村、九渡村、钟灵村(限原群凤村、钟灵村范围)至都亭办事处榨木社区至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至东城办事处太平社区至元堡乡小塘村5组斑竹林以北为界。
西以凉雾乡诸天村赶场垭口至凉雾乡池谷村肖家垭口供水池以东为界。
北以东城办事处长堰村2组小茅坡至凉雾乡车罗洞村(限原车罗洞村范围)、武陵村(限原石马村范围)、铁炉寨村、双井村、诸天村赶场垭口以南为界;
(二) 谋道镇苏马荡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禁鞭范围
东以泊景湾小区后山脊为起点,沿东北方向磁洞沟上的悬崖岩壁,经民生社区4组、5组、6组、林海云天、依云国际、皇家一号、植被逸品、绿岛印象A区、悦峰豪庭B区、烟雨江南、绿岛印象B区、关口至老虎山为界;东南以泊景湾后山脊沿东南方向经铁炉坡隧道西出口,延伸至雕山垭口为界。
南以雕山垭口为起点,途经店子坪水库西南方向300米为半径至庙垭口、庙垭口陈学章屋后山脊向山水康城西南方向后山脊至石场垭口(南浦社区1组、2组交界处),经南浦社区2组向西南方向经堪金洞至苏马荡110KV变电站为界。
西以苏马荡110KV变电站为起点,途经原铁峰村1组、10组、11组、香水湾、皇廷国际、皇廷国际以西50米处(五块湾)、沿巴上丘山脊向西北方向延伸至318国道(原星光村6组向承禄房屋)、沿318国道上途经光明社区2组绕中兮映月湾、悦峰豪庭C区石垭口、逸清远景一期、江山铂廷、伊顿庄园、至香榭8号以北100米冉仕敏房屋处为界。
北以香榭8号以北100米冉仕敏房屋处为起点,途经柏杨社区14组、15组、16组、大庄社区10组、11组、玉堂仙境、悦峰豪庭B区、绿岛印象B区、关口至老虎山为界。
二、部门职责
(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为市城区禁鞭范围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统一认识,紧密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切实抓好市城区界定范围内禁鞭工作。
(三)都亭街道办事处、东城街道办事处、凉雾乡人民政府、元堡乡人民政府和谋道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禁鞭范围禁鞭工作的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禁鞭工作直接责任人。
(四)市融媒体中心(电视台、网站等)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的宣传力度,营造禁鞭的良好氛围。
(五)全体市民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安机关、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罚。
三、加大管理力度
(一)依法依规处罚
1.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在禁鞭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在禁鞭范围内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生产、经营、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对其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监护人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通告规定,经劝阻、教育、警告拒不悔改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查处违禁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节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经申请获得行政许可后,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燃放。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获得行政许可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确保安全。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此通告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来源:指间利川
编辑|小胡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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