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访实践中,很多人常收到“不予受理告知书”,其原因繁多,可能源于超期未进行复查复核的回复,或者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本地职责权限范围以内,也有可能因为重复反映同一事项而无法受理。
重复信访不得受理的规定可见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若信访人对复核意见持有异议,仍然坚持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将不再予以受理。这意味着,如果信访者所反映的问题已有处理、复查、复核的意见,仍对同一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则不应再度反映。
那么,什么是重复信访事项呢?
重复,字面意义指的是两次及以上,重复信访,便是同一投诉人针对相同的信访事项及其诉求反映两次及以上。也就是说,“人同”+“事同”。
“人同”即为同一信访者,如果涉及信访代理的情况,指的是被代理人;如果是匿名举报,指的是被举报者相同。
事同则是信访人前后反映的事实及诉求基本相同。
例如某个人反映征地拆迁问题,先对拆迁程序不合规表示不满,再反映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此时依旧是反映同一事项,均与拆迁问题相关;如果一个人反映的征地拆迁问题已有复核意见,随后他又派其妻儿代替其再次反映,这也属于同一事项;倘若一个人反映征地拆迁问题,再度反映宅基地问题,这则有可能并非同一事项。
那么,重复信访被拒绝受理后,是否无法再继续反映问题?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于信访事项已进行过复查复核,以及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的事项,应提供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援助。也就是说,即便反映的问题已进入程序终结的阶段,各相关部门仍然需尽全力化解矛盾,做好救助,化解方式多样,譬如,通过调解形成和解协议以缓解矛盾,通过给予困难救助以达成化解等。
许多人重复提交诉求,究其根本在于对信访处理意见/不予受理决定持有疑虑,冀望通过多次来访,改变原先的处理意见。通常情况下,由于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无论信访者如何反应,最终仍需要职能部门作出回应,处理结果并无差异。因此,与其执着于不断走访、网络信访,倒不如通过调解、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表达相关诉求,或许通过其他途径能够得到更有效的解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