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2024年1月29日消息,汤原县同营加油站因使用未达到国家、省或者行业规定精准度的计量器具,被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元。
据公告内容,2023年11月14日,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汤原县同营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其所使用的(站内编号2号)4号枪(柴油-35)加油机经由佳木斯市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该加油机示值误差结果判定不合格。经主管局长审批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调查。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刘树宝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案于1月19日调查终结。
汤原县同营加油站违反了《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项“生产、经营中不得使用下列计量器具:(二)未达到国家、省或者行业规定的准确度的;”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达到国家、省或者行业规定精准度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黑龙江省计量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修理、经营和使用计量器具,给予下列处罚:(五)使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计量器具或者使用计量器具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达到国家、省或者行业规定的准确度的加油机,同时向汤原县检验检测中心申请检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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