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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二审”,马上开庭。
这个案件非常蹊跷和奇特。
案件的男女主角曾经签订了一份“订婚收彩礼协议”。
在协议中,双方明确规定:
第一、
男方先行付给女方一半的彩礼,即10万元。此外,男方还给予女方一枚7.2克的金戒指。
第二、
在结婚前,如果男方反悔,那么,7.2克的订婚戒指和一半的彩礼款10万元,女方不予退回。
第三、
在结婚前,如果女方反悔,那么,7.2克的订婚戒指和一半的彩礼款10万元,女方必须退还给男方。
“订婚收彩礼协议”原件
订婚,竟然还要签订“订婚收彩礼协议”,真是足够奇葩!
这份协议,“先天性”地决定了一个事实:
两人的婚姻,不是基于你侬我侬的“真挚感情”,而是基于赤裸裸的“金钱交易”。
这份协议,女方是不会悔婚的。
为什么呢?
因为女方收了彩礼后,原本就不想退还给男方;女方收了金戒指后,原本就不想退还给男方。
这份协议,男方也是不会悔婚的。
准确点说,男方根本就不可能悔婚。
为什么呢?
因为,在如今的社会大环境下,男性能够结婚,已经非常困难。男性结一次婚,已经倾其所有、负债累累。
男方悔婚,这个风险和代价,实在太大了。
需要注意的是:
女方不会悔婚,不意味着,就想和男方结婚。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女方原本就没有真正结婚的意图。女方贪图的,只是男方的财和物而已。
按照协议,“女方不退还彩礼和金戒指”,需要具备一个条件——“男方反悔”。
而男方又不会反悔。
一切似乎回到了起点,一切似乎陷入到了一个死循环。
那怎么办呢?
女方家庭费尽心机,想出了一个妙招——告男方强奸。
他们认为:
只要男方被判刑,就属于“男方悔婚”的范畴,如此,女方就可以名正言顺、正大光明地不退还彩礼和金戒指了。
正是这份原本保证男女双方权益而本质上有利于女方的协议,助长了女方冤枉好人的气焰和底气。
在订婚前,男女双方曾经交往了3个月。
这3个月,说长不长,说短不短。
无论如何,在3个月中,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并且充满甜蜜,做了一般情侣都做过的亲热行为——亲嘴、搂搂、抱抱、抚摸等。
在订婚后,两人马上就要举办婚礼,最终结婚,然后,成为天长地久的夫妻。
此时,两人发生一下夫妻关系,原本非常正常。
毕竟,如今是21世纪,既不是明朝,也不是清朝。
然而,女方竟然报警了,报警的理由是“被强奸”。
这,就非常、非常、非常不正常了。
不仅非常不正常,而且非常狗血!
事出反常,则必定有妖。
这证明,女方根本就没有真心实意打算结婚。
这也证明,女方根本就没有打算真心实意和男方过日子。
这还证明,女方根本就是把“结婚”当成了“诈骗钱财”的手段。
这还从侧面证明,在男女双方曾经交往的3个月中,亲嘴、搂搂、抱抱、抚摸等亲热行为都是女方刻意引诱的结果,都是女方刻意设置的“甜蜜陷阱”。
这更从侧面证明,男女双方所谓的“交往”、“订婚”,本身就是女方家庭精心策划的“一盘棋”和精心布下的“一个局”。
只不过,在这场“局”中,女方演戏,男方当真,男方身为棋子而自己不知,仅此而已。
简而言之,毫不客气地说:
这位女子,就是传说中行走“婚姻江湖”、以“骗婚”为职业的“婚骗子”。
从“天理”的角度看,这位女子罪莫大焉。
从“人情”的角度看,这位女子罪莫大焉。
3000年前,孔子说过:
“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
如今,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的女子,也是“难养”、“难应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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