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专利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式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正。本次修正结合当前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新形势、新任务,突出重点,综合施治,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了法治保障。
笔者认为,本次修正共有以下几处亮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国家排污许可、新能源汽车推广等制度和政策充分衔接
第十六条中将原“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表述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并结合现排污许可证管理实际,删除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削减量的规定;同时,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表述修改为“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这一条的修改细节满满,使省条例充分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作了衔接。
原第四十三条中对“新能源”汽车的定义中有“燃气车”的表述,本次修正将之删除,保证了省条例与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相衔接。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治理需要
本次修正的条例充分与《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相适应,将一些措施上升为法规内容,主动适应了治理的需要。如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将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内容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增加了“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表述,这一修改为绿色发展起到了添砖加瓦的作用。
三、将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不相适应的规定进行全面修正
《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上位法,对省大气条例有引导作用。本次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罚则进行统一修正为又一重大内容。如原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均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这与上位法规定冲突,本次修改为了:“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保证了地方法规与法律相统一。
作者:陈雅妮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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