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推动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厂中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4起“厂中厂”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
南通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南通沪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承租方南通诚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通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南通沪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俞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85万元、0.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泰州靖江市应急管理局对靖江市三江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外包外租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车间出租给靖江市林龙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免除了靖江市三江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且自租赁合同签订以来未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泰州靖江市应急管理局对靖江市三江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孙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75万元、0.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扬州高邮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海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抽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铸造三车间出租给高邮市富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房屋维修现场一名工人朱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扬州高邮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海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杨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45万元、0.3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宿迁市泗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苏绿杨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江苏裕辉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开展过安全检查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宿迁市泗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苏绿杨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85万元、0.46万元的行政处罚。
“厂中厂”
是指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将厂区的全部或部分场所
出租给其他主体 (包括单位或个人)
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厂中厂”普遍安全基础较差、隐蔽性强
成为部分地区安全监管的待解难题
“厂中厂”安全如何管?
出租方、承租方如何保障安全?
“厂中厂”安全管理
出租方和承租方同为“厂中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现场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出租方
1.出租方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厂区平面布置图,标注承租企业位置、逃生路线。
2.设置企业铭牌,限速、禁停等交通标志。
3.配齐消防设施设备,与承租方共同做好维护保养。
4.加强公共区域的秩序和卫生管理,严禁公共区域违规搭建或随意堆放物资、垃圾。
5.设置厂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安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承租方
1.设置厂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安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2.在作业现场张贴相关制度及警示标志,并严格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3.安全使用电气设备,严禁电气线路私拉乱接。
4.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应设置专门仓库或存放点。
5.保持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划定安全通道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急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指示灯等。
6.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等合并设置,形成“三合一”“多合一”现象,不得将职工宿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
厂房决不能“一租了之”
“八不准”和“五必须”必须是底线!
出租方、承租人双方要按照“谁出租谁承担责任、谁生产谁承担责任、谁经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不准”
一是厂房出租严格遵守以下“八不准”:
1.不准出租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厂房;
2.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无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3.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污染企业;
4.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耗能企业;
5.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企业;
6.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7.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使用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企业;
8.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五必须”
二是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要做到“五必须”:
1.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之间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出租单位必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同演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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