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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补充规定,修改一个罪名 | 刑法483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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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八)》)。据悉,《补充规定(八)》根据,修改调整1个罪名,即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个别罪名的罪状及刑期作了修改。此前,《》实施后,两高发布了《》,刑法罪名由原先的468个增加到483个罪名,此次更新罪名数量暂时不变。

本文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办案实务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构成犯罪的对象由‘国有资产’扩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资产在内。鉴此,必须对原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作出调整。”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两高”经征求中央相关单位、部分专家学者等意见后,最终研究决定将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这一修改基于强化对民营企业保护的现实需要,将该罪名适用范围从国有公司、企业扩展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在内,能够更好体现产权平等保护要求。

据悉,《补充规定(八)》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5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0)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0)


第二节 走私罪(10)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7)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


注:《决定》指《》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4)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8)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13)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3)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3)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46)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51)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20)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8)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10)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13)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6)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6)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3)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14)


第九章 渎职罪(37)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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