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普及,我国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据相关报道,抖音作为一款短视频平台,其日活跃用户更是高达7亿。这些平台不仅为用户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和服务,也催生了庞大的平台经济收入。然而,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纠纷,当前网络平台账号归属权纠纷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网络平台账号不仅涉及用户的个人信息、隐私和财产权益,也关系到平台的经营管理和社会秩序。如何正确处理网络平台账号归属权纠纷,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2日,A公司与主播签订《A公司抖音工作室主播手入伙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协议共约定九部分内容,其中第7条约定乙方的抖音号自本协议生效起,就属于甲方拥有,不再属于个人(包括协议结束或解除后),甲方有权将乙方备案抖音号转入甲方指定的企业号蓝V,转入时间由甲方确定和操作,与乙方抖音号相关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音浪收入)均属于甲方,乙方不再享有该号的任何权益。
A公司主张,2021年3月,主播在直播中销售他人产品,为第三人直播带货,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主播违反合伙协议后,A公司便停止向其支付合作经费,并要求其返还抖音账号,但是其拒绝返还。
而后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起诉状副本送达至主播之日即解除双方于2020年9月22日签订的《A公司抖音工作室主播手入伙合作协议》;2.请求判决主播向A公司返还抖音号,并协助A公司办理上述抖音账号的企业号实名认证程序。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A公司与被告主播于2020年9月22日签订的《A公司抖音工作室主播手入伙合作协议》于2022年1月12日解除;
二、被告主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返还抖音号,并协助A公司办理上述抖音账号的企业号实名认证程序;
后被告主播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抖音号并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抖音账号的企业号实名认证程序的诉请。首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抖音账号”这一互联网新兴业态下的产物性质,其功能在于用户自行将制作的视频等投放于平台,供社会大众共享,大众以点赞、转发等方式为其增加关注度,用户也可通过平台直播、直播带货等形式与平台其他用户即观众互动,在此过程中用户可通过粉丝打赏并提现其音浪或者通过直播带货获取商品佣金取得收益,故抖音账号应属法律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其用于商业经营并拥有一定的粉丝量时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应受法律保护,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对其账号处理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
其次,依据已生效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第“二-(一)-7”款明确约定“乙方的抖音号自本协议生效起,就属于甲方拥有,不再属于个人(包括协议结束或解除后),甲方有权将乙方备案抖音号转入甲方指定的企业号蓝V,转入时间由甲方确定和操作,与乙方抖音号相关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音浪收入)均属于甲方,乙方不再享有该号的任何权益”,故A公司诉请主播向其返还抖音号具有合同依据。
同时,根据抖音平台《“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第<3.4>款内容“您在抖音中的注册账号仅限于您本人使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如果公司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认为使用者并非账号初始注册人,为保障账号安全,公司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该注册账号提供服务,并有权永久禁用该账号”,本案中,无论是A公司还是主播作为抖音用户其实质享受的系抖音平台提供的服务,故有关抖音账号的归属应受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的约束。据平台用户服务协议,账号所有权归属于平台经营者,注册用户仅有平台账号的使用权,虽案涉抖音账号已由主播以其个人身份信息等完成实名认证程序,但不能因此排除A公司依据《合作协议》约定对账号享有的权益,且抖音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并非不可更改。故对于A公司请求主播返还抖音号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合作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且抖音账号属于法律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其经过培育后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当事人之间对抖音账号的归属进行自愿约定和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判决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抖音账号的财产属性,并结合抖音账号认证变更技术处理层面的可操作性,判令主播向A公司返还抖音号,并协助A公司办理上述抖音账号的企业号实名认证程序,并无不当。主播上诉主张原判决对案涉抖音账号归属的认定存在不公平,以及案涉抖音账号归属变更后将导致其重新注册抖音账号和使用抖音的权利受限的理由,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合作协议》,已经明确放弃对案涉抖音账号全部权益,对相关法律后果并不存在误解,故对于其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四、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抖音账号的归属问题,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均认为原告A公司请求主播返还抖音号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且主播应协助A公司办理抖音账号的企业号实名认证程序。
首先,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将抖音账号视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和一般财产的属性,因此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已生效的《合作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抖音号的所有权在协议生效后归属于A公司,而主播不再享有该号的任何权益。这一约定为主播向A公司返还抖音号提供了合同依据。
其次,抖音平台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规定了注册账号的使用范围,强调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平台经营者。尽管主播已完成抖音账号的实名认证程序,但该认证信息并非不可更改。因此,法院认为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对抖音账号的归属具有约束力,支持A公司的请求。
二审法院进一步强调《合作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对抖音账号的归属进行了自愿约定和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考虑到抖音账号的财产属性和实名认证信息的可操作性,法院判决主播向A公司返还抖音号,并协助A公司办理企业号实名认证程序,认为原判决并无不当。
主播的上诉理由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主播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合作协议》,明确放弃了抖音账号的全部权益,对相关法律后果并不存在误解。因此,主播对于抖音账号归属的不公平认定及权利受限的理由未被采纳。
综合考虑,法院在该案中认为抖音账号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对其归属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以已生效的《合作协议》和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为依据,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判决主播向A公司返还抖音号。
五、结语
本案的裁判对于妥善处理个人注册的媒体账号的归属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根据一般原则,当合同中有明确的账号归属约定时,法院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判定账号的归属权。
因此,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仔细审查和协商有关账号归属的条款,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但是,在直播行业中,由于粉丝对主播有很强的人身依恋,法院是否可以根据行业的特殊性,不受合同约束,而根据其他因素来确定账号的归属权呢?上述案例中的法院认为不应该轻易干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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