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篇新闻,一名12岁的少年用极为残忍且恶毒的手段杀害了一名年仅4岁的女童,孩子不但因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JC叔叔撤案,孩子还被送去进行心理矫正,据说这还不会进入他未来的档案,除了个别岗位无法报考之外,他的未来仍是一片坦途。
事情发生在湖北荆州,受害女童才年仅四岁,她的外公外婆都是残疾人,女童的妈妈是独生女,而女童同样也是独生女。小女孩长得乖巧可爱,目前就读于幼儿园,她几乎每天都要与对门邻居家的小女孩在一起玩耍,而正因为如此,为懵懂的她招惹来杀身之祸。
行凶的男童作案时年仅11岁,是邻居家女童的哥哥,据他事后交代,是因为两个小女孩在玩耍过程中争抢玩具吵闹过,让他决定痛下杀手。他先是借口带小女孩去个好玩的地方,四岁的小女孩不疑有他,男童把她带到了一处离家三四百米的菜园里,菜园处于两座自建房中间,位置非常隐蔽。他先是锁喉让女孩昏迷,然后倒立推进粪缸内,并用砖头和木块压起来,以免让人发现,最终导致女童窒息死亡。从警方和受害者家人披露的消息,男童一定早已勘察过地形,对菜园十分熟悉,并且手段非常老辣,在推入粪缸后又压上砖头和木块,既怕被人发现,又致人于死地。
而在小女孩家人寻找过程中,男童多次撒谎,误导寻找方向,村民们自发加入后,直到两个小时后才到小女孩,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一个活蹦乱跳的女儿就这么没了,家人得多痛苦啊!
一个11岁的孩子为什么思想可以如此歹毒,行为如此周密,心理素质如此强大?当然从医学上讲,11岁的孩子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他的一系列行为对小女孩以及家人的伤害是无穷的。难道就因为不满12岁,而要受到法律的庇护?难道死去的四岁女童就不是未成年人了吗?这是许多网友共同的质疑,有人更是建议刑事犯罪年龄应该下调。
其实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无论临界点是几岁,一但再发生该类案件时仍然会有类似的争议,此外未成年人确实不像成年人一样具有独立完善的思维能力,这是客观事实,但我们更不应该纵容未成年犯罪,这样的年龄,虽然不应该收监,但是如果致人死亡或者造成重大伤害,就应该记入个人档案,成为他一生的污点,不要感觉委屈,相对于杀人偿命而言,这已经是国家和法律最大的仁慈了;其次,未成年行为人应当立即被送去强制矫正,规范行为,以免继续误入歧途;最后,家长需要代位赔偿,既要赔偿民事责任,也要承担属于家长的相应刑事责任,关于未成年犯罪,笔者坚决支持连坐,孩子杀人就是监护人的失职。
未成年犯罪的对象同样是未成年人,这是与大部分成年人犯罪的最本质区别,虽然人人平等,但是无辜的孩子遭此厄运更让人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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