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分散持有常常
引发许多糊涂事
:有时候一个农民干着干着就发现弄错了,他跑到别人的条田里播种去了,或者他找不到自己的地了。农民要确定他自己的条田到哪儿结束,邻居的条田从哪儿开始,是很困难的。
一般情况下,两块地之间除了一条想象中的界限,什么也没有,最多是用榛树枝将份地分开。1222年,圣保罗修道院监理与修士团的丈量员,以上次丈量为据核对土地时,其中一个佃农持有的3英亩土地就无法找到了。
圈地恰恰是农民保护自己对土地“实际占有”的最好措施
。敞田制和公共牧场使领主非常容易破坏個农的土地,他们的牲畜在公地上任意放牧,甚至可以侵占悃农的条田。
例如,有一种特权叫做“放羊权”,庄园里唯有领主一人拥有这种特权,领主可以在特定的时间里,通常是在从米迦勒节到天使报喜节之间的这段时间里在一些佃农的土地上放羊。有时这种特权移交给羊群管理者,这种
“放羊权”是对佃农土地产权的一种侵害
在一些地区,农民圈占牧场或耕地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方式。例如,埃塞克斯郡的圈地使农民个人持有土地更安全,
免受贪婪邻居的侵蚀
又如,诺森伯兰郡穆德福德、纽海姆和塔格豪尔庄园的农民非常渴望圈地,因为脆弱的庄园习惯无法保护农民免遭相邻村民的破坏,迅速树立篱笆是最有效的自我保护方式。
这种篱笆圈地结构实际上是个人与他人土地界限的重新划分。农民圈地,在土地四周围上篱笆,挖上壕沟,明确了与他人的土地界限。对条田而言,原来
用垄区别的条田现在用篱笆围圈起来
,原来分散在庄园各地的条田现在用篱笆圈为一整块。
对公地来说,原来所界定的只是公地上的公共放牧权,个体农民只拥有通过其牲畜实现的对牧草的使用权,而公地被围圈后,个体农民对土地的全部生产属性的控制就不受其他人影响,从而
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根据封建土地保有制,英格兰土地无论公地还是条田,在名义上都是属于领主的,然而,农民通过圈地强化了自己对土地的“实际占有”,使这种“实际占有”愈发趋近于“私人所有”,
促进了私人土地产权的形成
“占有权”的强化还表现在土地上的实际生产者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土地。
土地界限的明晰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发达
,而土地市场的发达是佃农土地“占有权”不断强化的直接证明。
正是因为佃农拥有安全、稳定的“占有权”,他们才可以在土地市场上自由地进行土地买卖。
在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过程中
,佃农作为土地的实际占有者已经初步具备市场主体地位,他们可以把自己占有的土地卖出或转租。
15世纪晚期,
许多佃农的效忠仅仅是象征性的
,实际上的封建义务逐渐消失,自由程度进一步提高。16世纪土地市场更为活跃,佃农的土地买卖更为频繁,根据庄园法庭案卷的记载,习惯佃农有大量土地买卖的记录,许多小块土地集中成大地产。
正如托尼的描述:“原来属于A、B、C、D的土地现在只属于A—个人,以前持有一块土地的人现在持有两三块土地。有些人买的土地太多,他们又把土地转租给别人。”
土地的
频繁买卖
使拥有“实际占有权”的佃农更加接近小块土地的主人。佃农土地转让太频繁了以至于他们以为土地是自己的。
虽然领主规定個农之间的土地转让必须拥有他授权的许可证才能进行,然而,从多起土地交易案例可以看出,只要庄园管家认为土地的受让人足以负担土地上的劳役,
土地转让通常是被许可的
,买地或卖地的悃农很少遭到领主或管家的反对。
土地的流转
大多是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民购买或承租经济实力较差的农民的土地,这些崭露头角的富裕农民把小块土地集中为大块,逐渐成为资本主义农场主或租地农场主。
农民土地
“占有权”的强化使他们实际上成为土地的主人
,开始掌握如何经营自己土地的自主权了。在敞田制下,农民缺乏自主决定土地用途的权利。
利用土地的权利给谁,应当怎样利用土地,都要由村庄共同体做出统一的安排,使得每个农户对土地的自由使用受到了限制,他们不能自主决定哪块地耕种,哪块地休耕,什么时候播种,种植哪种作物。
在这种体制下,
个体农民的任何生产活动都要与村庄共同体保持高度一致
,制约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圈地使农民获得了自主经营权。
他们不再受村庄共同体的制约,可以最终决定怎样行使他们的土地产权,比如种植什么品种的作物以及种多少,在播种时间方面也不用与邻居同种同收。
个体农民更能理解农业中的实际问题
,他们更清楚土地更适合哪种用途,能更好地利用土地。
结语
16世纪圈地运动基本上是一个
经济手段
,圈地的主要参与者是那些个体力量发展壮大之后的农民,他们渴望打破敞田制的束缚,这是圈地运动的本质。
因此,16世纪圈地运动不是一场对农民的暴力掠夺,而是一场农民自发地要求变革土地产权的运动。16世纪圈地运动对传统土地产权造成了巨大冲击,
促使英格兰土地产权向私人土地产权过渡
农民个体的成长以及经济社会整体的发展是16世纪圈地运动得以进行的基本前提。
圈地运动之前
,英国农民已经经历了较普遍较充分的发展,农民基本是自由的,生活状况是相对富裕的,其中一部分己经积累起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成为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富裕农民。
随着农民个体力量的成长,他们渴望
打破敞田制的制约
,建立一种新的土地产权。正是这些个体力量成长之后的农民推动了英国土地产权的变革,其中富裕农民起到了领导作用,他们通过圈地,消除了土地的共有产权,强化了“占有权”。
除了农民之外,领主也是圈地运动的参与者
。16世纪圈地运动对传统土地产权造成了巨大冲击,促使英格兰土地产权向私人土地产权过渡。土地产权的变革使一些小农失去了生产、生活资料,被迫沦为四处流浪的流民。
流民是一个极不稳定的社会群体
,因圈地而失去土地的流民成为反圈地农民起义的主力。由圈地运动所导致的流民与起义构成了16世纪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针对16世纪圈地运动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都铎政府几次派出圈地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并且颁布了一系列旨在遏制圈地的反圈地法令
。然而,约曼和乡绅拥有足够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反对政府的干预。
在他们的抵制下,政府干预非但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促使政府承认了圈地的合法性,意味着政府对私人土地产权的认可。16世纪圈地运动开启了土地产权明晰化的进程。
领主退出了直接生产领域,
成为坐享地租的地产主
,租地农场主与地产主之间形成一种新的契约关系。
与此同时,一些小农在圈地运动的作用下沦为雇佣劳动力,与租地农场主之间形成了资本主义雇佣关系,由此形成了“
地产主——租地农场主——农业雇工
”资本主义农业生产的三级结构。
自给自足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
被资本主义农场制所取代。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中世纪英格兰农村传统的生活体制被打破,村民的职业出现了分流,共同体生活方式逐渐消解,资本主义制度逐步确立。
总而言之,英国16世纪圈地运动是一场土地产权变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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