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位信访人员均渴望上级部门将其所反映的事项纳入督查、督办范畴,以实现有效化解,然而对哪些问题会被信访督查、督办则较为模糊。是否只要提出督办请求便可被督办,亦或是频繁反映便会被督办?
事实上,《信访工作条例》第五章针对哪些事项应被列入督查、督办作出了明文规定。
依据《条例》第38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将疑难复杂事项纳入督查范围;第40条规定,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及时予以督办。
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和统筹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的规定》(来自百度百科),将督查督办事项再次细分为三类,具体为领导批示的事项、来信来访和网上投诉中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地方已报结案但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事项。
因此,可以得出以下六类信访投诉将被上级部门督查督办:
一、 疑难复杂事项
此类事项包括仅依靠某个部门无法解决的事项,或者因政策支持不足但信访人诉求具备一定合理性。例如,一名农民工反映在年末遭到欠薪,恰巧此时雇主逃离现场,那么此时不仅需要劳动部门出面协助追讨,还需要建设部门联系总包或分包进行临时垫付,甚至可能需要公安部门协助查询雇主信息等。
二、领导批示的事项
信访渠道不局限于实地走访,还包括人民网、领导信箱等能够被领导阅览的途径。由于领导见多识广,在初步评判后若认为诉求具备一定合理性,上级部门则会通过批阅方式将领导指示转交给相关部门,并要求限期回复。
三、反映强烈的问题
一般而言,这是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如农民工欠薪问题或学区划分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关乎民生福祉且诉求具有极高的合理性,一般会被督办,并设定期限予以化解。
四、地方已报结案但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事项
结案通常是指“三级信访终结”,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经过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但信访人仍然认为处理意见存在争议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有可能会被上级部门予以督办。
五、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比如根据规定,应在15日内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但未按期出具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出具处理意见,但未按期出具的,应与信访人面谈告知处理结果,只是邮寄处理意见的,处理意见书上故意回避信访人问题而转移焦点的,等等。
六、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
系指处理意见书中确认信访人诉求合理,但未按期履行的。
对于督查督办事项,通常由职能部门(非信访部门)根据案情事实和政策法规,对信访问题及其诉求进行定性。对于反映的情况,认定为属实或不属实;对于信访诉求,评估为合理或不合理,然后将两者结合进行综合性判定。
换言之,并非所有被督办的事项都能证明其诉求合理,但所有的督办事项都能体现上级部门的重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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