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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法官判后调解忙 被告撤回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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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大会和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双阳法院特开设“‘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专栏,集中展示双阳法院法官干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苔花工程”项目,加快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双阳、平安双阳的生动实践和创新经验。

近日,双阳法院平湖法庭庭长童海峰在判决后主动判后答疑释明,并积极组织双方判后调解,被告自愿撤回上诉申请,实现案结事了。

2023年8月,被告韩某驾车与原告李某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后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阳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韩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到长春市双阳区医院住院治疗15天,被诊断为:右锁骨骨折、肋骨骨折、右足挫伤。本次事故中,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对其遭受的损失向二被告主张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本院。

平湖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童海峰积极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双方就赔偿数额互不相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划分责任比例后,依法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部分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收到判决书后,表示不服判决并提交了上诉状,上诉的原因是该公司认为原告医疗费中的部分并未用于治疗外伤,但庭审中该公司对此并无异议。主审法官遂主动对被告进行判后释明答疑,但保险公司坚持上诉,称省公司不同意,原告称应按判决执行。因为工作比较繁忙,主审法官决定利用周末时间,再次分别给双方做答疑工作,并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让双方充分考虑,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主审法官觉得本案争议并不大,可以在一审解决,再次给双方打电话,双方代理人也积极参加调解,做各自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被告撤回了上诉申请,并及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结不是终点,事了才是目的。本案中,承办法官本着案结事了的目的,积极进行判后答疑和调解,避免了上诉,有效实现了定分止争、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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