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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升学等:基于地租理论改进农民扶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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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又称土地要素收入,与其他要素(劳动力、知识产权、资本、信息、人力资本、企业家才能等)收入共同构成国民收入。国民收入加上折旧构成GDP。广义的土地要素收入除了地租外还要加上土地化的资本的折旧。农民是依靠土地谋生的人口,如果土地的应有收益——地租受到“剥夺”,农民贫困就成为大概率事件。比如,土地产权不完整、农产品定价出现问题、农业区域分工发育不良、报酬递增条件不全、基础设施投资带来的位置增益分配不公、地租在产业链内分配不公、农村土地的绿色地租补偿机制不健全等情况的出现,就可能导致村民贫困。

为了解决地租生产分配不合理导致的村民贫困,就要求健全地租分配,对农民实行体制性“扶贫”。

一、完善农产品边际成本定价机制

马克思经济学的地租理论认为,农产品的价格是生产价格(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加地租,他认为地租来源于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固定资本——购买资本设备的资本/可变资本——购买劳动力的资本)较低从而劳动价值较高。虽然这个不符合发达国家现状和发展中国家的未来(农业是资本有机构成不低甚至更高的产业),但是马克思的地农产品价格理论具有指导意义——因为农业是土地密集型产业,所以农产品的价格必然包括更高的地租成本因而看起似乎就是生产价格加地租。其实,严格说来,所有产品的生产只要有土地投入,其价格就必然包涵地租成本。但是,只有在农业里土地是真正的生产要素(从生物化学视角看),在非农业里土地其实只有空间意义(即在非农产品的生产中土地本身不参与非农产品的生物化学反应)。因此,从这个视角看,农产品的地租应该是土地的使用价值生产贡献的回报。如果把马克思的农产品定价理论立足于这个使用价值生产特点,那么,就很成立了。由于非农产品没有绿色地租成本,因此,按照市场的边际效用决定的边际成本价(最后一单位消费农产品的生产价格加其对应的最后土地投入的绝对地租)所决定的农产品价格就是农产品定价的基础。那么,如何确保农产品按这个价格销售呢?

一是对低收入居民发放农产品购买补贴(例如贫困家庭孩子伙食补贴、对低保家庭增加食品购买补贴等),增强农产品消费能力。以确保农产品价格反弹后不影底层百姓的温饱。

二是对进口农产品加征差价关税——凡到岸价格低于国内同一农产品价格的征收差额税,以用于上述补贴支出,最终实现农产品完全自给自足甚至具备出口能力(不用担心保护落后,只要国内市场有竞争、只要创新的收益归创新者,创新的动力压力自然会促进创新)。

三是成立农产品生产者协会以对抗收购和加工企业的“垄断力”,以提高农民的议价能力。农协还是克服基层行政力量乱作为的真正自我治理的制衡力量。

四是对农民(含农业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以及组织创新(如规模经营)带来的级差地租不征收收益税,以鼓励农民进行技术创新。对出租土地的农民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五是允许土地入股并按照土地质量(土地的生化效率)进行土地资产定价,政府根据土地质量提供地价影子价格作为定价入股的参考价(更可以请第三方的市场服务)。

总之,农产品因为具有保障民生的公益特性且土地是生产力,所以,其定价机制应该是政府与市场的协同。

二、实现新的土地改革

延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百年不变,通过确权认证促进地权自由交易等;允许农民可以将土地直接进入市场,放开政府垄断土地供应一级市场的做法。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不能继续了,农村土地地租收益要回归土地所有者、经营者以及使用者以及土地改良投资者等。地方政府放弃“土地财政”以后,大力精简政府机构、实现简政强效。

三、发展土地保质、农民保权的第三方服务市场

大力发展为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第三方服务市场,以替代现有村干部和镇政府垄断集体土地交易的现有模式。大力发展替转让土地产权的农户对土地质量进行“年检”维护农民“绿色地租”权益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鼓励发展为农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服务。如上一段所言,政府财政收紧以后,大力精简政府机构,将一些事业编制——尤其是涉农口的单位要发展成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市场主体。要逐步将村镇(乡)现有的土地收益管理以及农产品生产经营协调事务等民事治理(如治安管理)逐步分开,前者逐步移交农民按股份合作制模式管理的农协等真正自治的法人组织,后者主要承担非市场功能,按市场经济要求实现村镇政府职能转变。

四、通过城乡平等实现地租公平分配

过去在工业化“起飞”阶段,我们不得不牺牲农民甚至农业进行工业化积累,很难实现城乡同等待遇。但是,现在进入工业化后期(霍夫曼指数小于1了),农业的机械化程度已经比较高了,农村劳动力转移早过了“刘易斯拐点”,如果再搞城乡差别待遇和隔离,只能损伤国之根本。为此:

一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扶贫、康养扶贫。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国家教育经费要继续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基础教育倾斜、向职业教育倾斜”。二要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工作,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还必须对城乡的公共服务实行平等对待,例如治安管理、公检法机关服务,打击假冒伪劣的工商服务以及政策信息的公开、决策程序的民主与科学,等等。三要在城镇企事业单位的用工中实行“同工同酬”,绝不能歧视农民工身份,在要素收入的初次分配中不能对城市户口“正式工”等搞“身份福利”。四要实现城乡土地政策一致,去除地价城乡两张皮、双轨制。总之,无论要素定价还是社保制度等都要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同等市场待遇和同等公共福利待遇。

此外,通过农民公益性非社团组织或盈利性农民股份合作制等产业组织的创新,把地租形成的农民收入引入水利建设、农村环保治理等土地养护的绿色支出。政府要确保对土地质量造成破坏的采矿、工商企业收取的资源税、污染税费等专款专用(单列出绿色预算体系)保证环境恢复支出(含对当地农民损害补偿)。

五、大力保护农业,谨防农业三产化导致的农业“空心化”

目前很多农村地区都在搞旅游开发、文旅项目、主题公园以及综合农庄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经济的活跃。但是,带来的问题也很多,一是种植业光“好看”而“有吃”“好吃”是不行的;二是耕地大面积改为水泥地、停车场以及市场设施、娱乐场所、景观场地等,导致农业失去了根底;三是对旅游项目的开发没有预留土壤复耕、耕地复原、生态保全等保证金(理由就是未来绿色地租的现金流折现之和);等。因此,农业“空心化”不仅仅是农业实体经济的作物减产而且导致农业土地再生资源的破坏。此外,农业三产化大多以农民彻底失去地权为代价,农民就业风险大(农业风险小于三产风险——这次疫情就基本让旅游区休克,而传统农业地区饭菜等吃食基本不愁)。农业三产化让农民脱贫容易,返贫更容易。中国是14亿人口的大国,“米袋子”“菜篮子”必须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上——甚至还要对世界人民有所贡献,宁愿城镇中上收入阶层亏点钱也要充分激发农民(含农业企业家)发展农业的积极性。

总之,对于农村贫困的解决首先要在土地要素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实现市场理性与公平理性的统一。因此,必须改善农产品生产流通的产权制度、组织制度以及相应的政府公共治理制度,从而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来促进农业农民农村的发展,首先解决因为初次分配不公带来的贫困问题。其实,20世纪80年代初的联产承包到户的地权改革以及后来的农产品自由贸易等价格体制改革一下子就解决了几亿农民的吃饭问题,这就是体制扶贫的最好历史见证。目前,因为科技进步、城市和工商业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等新情况的累积效果,进一步凸显了传统体制遗留问题的弊端,现有“三农”经济政治模式已经很不适应新形势的新要求。因此,要从健全土地要素初次收入分配机制入手,进一步取得比20世纪80年代初更大的体制性脱贫成效。

[作者刘萌芽系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经济学教授;刘升学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专家委员、南华大学副校长、教授;来源:《中国乡村发现》2021年第2期(此为原稿,与书刊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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