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张某作为一名患有晚期肺癌的患者,其生命预期根据医疗诊断为不超过一年。2018年,张某过马路时,不幸被赵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导致多处骨折及内脏受损。
张某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经诊断除了原有的肺癌外,车祸造成的伤害也对其健康造成了进一步的损害,不幸的是,经过多日治疗最终因伤势过重身亡去世。
交警部门勘验认定,本案系赵某超速行驶,负担全部责任,张某儿子小张要求赵某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的赔偿,赵某声称自己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有事情请直接找保险公司。
后小张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张某原已身患重病,生命预期有限为由,请求减免相关的保险赔付。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政策的规定赔付张某车祸造成的损害,不予减免。
法律分析
由于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应当适用旧法,也就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和前述规定变化也不大:“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即使张某在事故发生前身患重病,但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而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对车祸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由于赵某已经投了相关保险,交强险作为强制性保险,其目的之一就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赔偿权益,也就是说,赵某已将赔偿责任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小张应当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
张某生命预期的限制,不应当成为减轻赵某责任或减免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的依据。根据我国保险法的原则,保险赔偿基于合同原则和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基本立场,不应受到受害人身体状况的影响。张某既有疾病应看作是一种原始状况,并不排除他因为交通事故而遭受的额外损害。
因此保险公司以张某原已身患重病,本就活不长为由,请求减免保险赔付的请求是严重不合理的,亦并未被法院支持。
笔者寄语
在本案中,虽然张某本已身患重病,但是此种状况并不影响他享有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因个人健康状况的异同而有所改变。
法院最终的判决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彰显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驾驶员需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带来的伤害,保险公司则要恪守合同义务,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交通事故的发生本质上是过失,只有共同尽到注意义务,才能免去烦扰,保障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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