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正确的事情都有代价,但不能因为有代价就不去做”,这是电影《第二十条》里的一句台词,至少出现了两次。
相信这也是许多中国人的朴素价值观。
南京市民马先生有套私有房产。
2006年该处房屋被列入宁拆许字(2006)第04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
2006年10月13日,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向被拆迁人马某某送达了宁房裁字(2006)第1363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2006年10月27日,拆迁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秦淮区政府申请对马某某的该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2006年10月29日,秦淮区政府认为马某某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遂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和原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达了《关于责成强制拆除马某某房屋的通知》。
秦淮区司法局和秦淮区执法局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自此开始,马先生历经了长达16年的诉讼历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作出(2007)宁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法院于2008年3月7日作出(2008)苏行终字第001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论上讲,二审终审,而且 是省高级法院的判决,这在目前大多数案件是不可能有如此高的审级的。
但马某仍不服。
他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苏行审监字第080号行政裁定,驳回马某某的再审申请。
一晃就是11后,其间相信马先生一直在奔波。
马某某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09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马某某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
2021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行)复查[2019]10000000118号行政抗诉书,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2021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21)最高法行抗10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2023年7月24日,最高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26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行终字第001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
三、确认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于2006年10月29日作出的《关于责成强制拆除马某某房屋的通知》违法。
历经16年,马先生终于获得了一个公正的说法。
这个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
审判长 杨科雄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李小梅
感谢他们的坚守。
从最高法院的判决来看,主要理由是:
从秦淮区政府的举证来看,在作出被诉责成通知前,拆迁人仅提交了拆迁补偿资金证明,确无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故秦淮区政府在拆迁人补偿资金未依法提存即作出本案被诉责成通知,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二审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1月12日将补偿资金提存,秦淮区政府的程序违法已经得到补正。再审中,马某某仍然坚持请求确认被诉责成通知违法。2011年8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马某某和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同进行调解时,告知了马某某补偿资金的提存情况。最高法院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亦告知马某某补偿资金已经提存,可以依法领取。
说来,马先生就是想要个理:政府做得不对。
就为这个理,他打了17年官司,历经中院、高院和最高法院,经过了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老百姓想要个说法真是不容易。
或许这个案件给我们行政法法官、检察官、复议办人员、律师一个启示,老百姓打等下,除了经济利益,有时就需要出口气,就想让法律 给个说法:政府做得不对。
为了这个说法,竟然要16年时间,这个代价有点太大了。
看来,我们现行的行政救济监督制度确实出了一些问题。
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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