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记者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对《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修改,这是自2019年《条例》颁布以来的首次修改。
《条例》是我省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新修订的《条例》更加突出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工作理念,具体分为三方面。
《条例》扩大了“历史建筑”的认定范围,取消了对其“建成50年以上”要求。《条例》修改后,建成30年以上、不满50年,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特殊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拓展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对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例》新增两条条款。为前置历史文化资源调查,《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老街区、老厂区、老建筑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开展历史文化资源预先调查,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妥善保护地形地貌、历史遗存和古树名木”。为强化日常保护监督管理,《条例》明确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信息化监管,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畴”。
记者了解到,我省现有历史文化名城20座,历史文化名镇49座,历史文化名村71个,历史文化街区60处,历史建筑2108处,已基本建立名城、街区、历史建筑三位一体的保护管理体系。新修订的《条例》于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大众报业·农村大众记者 衣春悦 通讯员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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