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宁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如何划分责任?
春节过完,马上进入三月,天气回暖,许多工地要开工,又到了农民工朋友们外出务工的时候了。在务工中,赚钱多少要考虑,确保劳动者人身安全更关键。今天的法官说法,我们来看一起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致第三人受伤的案例。
【案件简介】
2023年11月,大松受某水管所委派对甘河滩镇某村自来水应急抢修工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因现场需要使用小型挖掘机进场施工,大松与小林达成口头挖掘机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大松雇佣小林为其提供挖机施工服务,每日工资为700元。2023年11月19日,小林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因自身操作不当将施工现场附近入户电线拉倒,继而导致旁边院墙倒塌并砸中行走中的案外人小卢,当日小卢因医治无效离世。事故发生后,大松先行与小卢家属协商处理赔偿和下葬事宜,并签定书面赔偿协议,向小卢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0000元。现大松以其与小林系雇佣关系,小林自身操作不当致第三人小卢发生伤亡事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在承办法官组织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林向大松支付大松垫付的部分人身损害赔偿金270000元。
孙攀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级法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本案中,小林在按照大松的安排、分配进行工作,大松向小林支付工资报酬,小林为大松提供开挖机劳务并从大松处获得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小林作为大松的雇员,在提供劳务时致他人受害,大松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关于雇员小林的责任,首先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主要是从对外侵权的角度规定雇主的替代责任,其次在确定雇员致他人损害的责任时,可以参照适用雇主替代责任下的追偿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也就是说,基于雇员与雇主之间特殊的人身、利益关系,雇员在轻微过失时一般不承担责任,只有在有重大过失和故意时才承担责任,因此在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其最终责任的承担不宜超过50%。本案中雇员小林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操作不当将施工现场附近入户电线拉倒,继而导致旁边院墙倒塌并砸中行走的案外人小卢,应当认定为小林在侵权行为中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在法官调解下,小林承担原告大松全部损失47%的责任是合适的。法官提醒: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范,努力做到“四不伤害”,即: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刊登于2024年2月27日《西宁晚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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