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简介 ·
当事人张女士在山东省某市区拥有合法的房屋,看到自家小区门口张贴了征收公告得知该地已经纳入了征收范围,比较令人痛惜的是征收方在实施征收之前先给当事人下发了一纸《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说是当事人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要求当事人限期三天内自行拆除。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比较惊慌,于是当事人委托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其依法维权。最终取得了比较不错的效果,为当事人排掉了这颗大雷。
律师观点
这是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这是很多征收方的拆迁套路目的就是为了降低成本,毕竟违法建筑的补偿标准是相对少一点的。这种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已经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造成了严重影响,不再是仅仅的通知行为,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属于行政行为过程中程序性过程性行为,案涉责令限期才出通知书当然具有诉权,于是律师涉及了精确的诉讼方案,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送达给了原告,被告作出该通知书时未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也未告知原告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了案涉《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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