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央视披露:天价罚单震惊四野。
连连叩问: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勿需多问《老人转卖芹菜获利14元罚款10万》当然不合理,不仅不合理于法律维度还有悖“处罚适度”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诚如法学教授赵宏所言:罚当事人并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教育当事人、责令他改正,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
小老百姓担心的,从来不是该不该罚款。
更担心“机械执法”背后,有可能衍生出进一步的“趋利性”执法问题。
但是,这起事件我们就该把责任全部归咎于执法层面吗?不尽然!事实上售卖芹菜老人也好,市场监管也罢,一个是市井小民为营生苦于奔波,一个是为市场秩序维护食品安全。本质上都没有错,那错在哪儿呢?
第一老农转售蔬菜含农残超标。
第二处罚力度过大。
从老人角度看虽是无心之失,但违法已成既定事实,若抽检确认无误那么老人应该为此承担一定责任(但这个度必须把握准确);从处罚力度看,老人得利14元罚款总计10万,14和10万乍一对比悬殊之大就令人咋舌了。
因此这才是“争议”的根本所在。
央视决定把这一案例再度公之于众,除鉴于其特殊性,更重要是警醒和预防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同时也在警醒我们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除熟记与理解法律条规外,更应该灵活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而非问题无限放大。
罚款从来不是目的,改正才是目的。
另外这起事件也存在不少漏洞,老人遇罚确认违法事实无误这一点无法辩驳,他虽处于弱势一方,但若让农残超标蔬菜流入市场的严重性自不必多说,那该罚罚,该教育教育。另外老人转售蔬菜并非惯例是首次,并且在不知情背景下售卖了芹菜。
严格讲他也是受其牵累,于情理不应该处罚过重。
那么问题来了!谁扮演了主角了?到底该罚谁?
漏洞一罚款主体人不明确。虽然在该事件中法院也有表明“老人未曾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身份证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但是供货一方会凭空消失吗?显然不能。从相关数据了解老人拉出去的菜有70斤,这就需要至少一辆三轮车才能运走。
老人年岁大不可能用挑,那人力三轮可能性最大。
既然是人力三轮他不可能翻山越岭,跑十几公里外仅仅只是为获得14元的薄利,算一笔经济账这显然不划算。那只有一种可能,批发菜的就应当是附近的菜农范围一下缩小。其二既是菜农搞批发所售卖量和人群一定是大量的。
那么只要菜有问题,原主应该跑不掉。
事情只需要认真一核验,原主就得现行。所以漏洞一的可漏之处就在于对罚款人主题意味不明。且明显老人根本无法承担如此巨大罚款,但依然这么做了本身就扑所迷离。
漏洞二蔬菜抽检终端是在超市,超市对流入市场蔬菜一定是比较小心的。
毕竟罚款不轻,法律也不容许农残超标蔬菜流入市场。如果不能确认蔬菜具体来源超市一般情况下不敢随意收售,那是否有一种可能超市是知道其来源的(猜测)。
漏洞三时间问题。老人卖菜时间是19年9月,隔天被查出有问题。但是真正立案是在21年,这时间未免过长,那么在这段期间超市没问题,原主也没找到,怎么全部责任就落在老人身上?这本身就很诡异。
漏洞四老人他真的不清楚事情原委吗?这事没人能说清。
面的天价罚款他用一句不懂法律流程回应,换做正常人,即便不明白也应该意识到事情严重性,最起码招人询问要如何做,才能避免更大损失。
老人做法是搁置,直至加罚5万共计10万才火烧眉毛。
我观网上多数人态度是同情老人,说实话我也一样,毕竟谁也不希望看到这一幕。但仔细想想其中未明颇多,所以我还是保留自己态度。
那这起事件要如何正确看待?
首先老人售卖超标蔬菜确认无疑,依规定理应接受处罚和教育改正,但是此出罚款金额力度并不适用于“适当原则”,10万罚款属实过于苛人。这一点法院后续裁定中也确认了老人基本情况并对此宣布:不准许强制执行。
依据行政处罚32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通俗理解就是: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请求,直接驳回了。
更通俗讲就是:老汉不需要缴纳这笔费用了。
此外整个事件,老汉从来不是那个主角,主角是那个供货商。但是为什么没人提这个事好像老汉才是罪魁祸首一样。再则销售芹菜原主他肯定知晓自己用了哪些料,也清楚这样做是违法行为但依然做了,这才是大家应该关注的重点。
综合看来,老人只是被人当了工具,幕后原主才更应被揪出来。
而且要重罚。那么为什么从始至终没人提到这个点了?反而把矛头全部转向老汉,匪夷所思。纵观食品安全我们貌似陷入了一个误区,打击的从来是小商小贩,不断根类似事件还会无穷尽。为什么不是打击源头?
重点关注源头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
所有人都应该反思。市场监管也需要反思。
维护市场秩序是法律存在的意义,公平公正合理监管更是法度法规魅力所在。小老百姓要的从来不是一纸罚单,只是在生活夹缝中求存。真正应该面临法律严惩的是那些心有贪念者。
人间自有正道在,敢叫魑魅无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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