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婚后变更登记加上了老婆名字,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双方关系越来越僵,刘先生对自己之前的加名行为感到非常懊悔,他能否申请撤销?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
案情回顾
考虑到儿子到了适婚的年龄,2012年,刘先生的父母出资为他购入了一套住宅,全款交付,并登记到儿子名下。之后,刘先生经人介绍,和年龄相似的姜女士相恋。经过2年的恋爱,二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姜女士也在婚后搬进了刘先生的住宅。
婚后,姜女士多次向刘先生提出要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屋的房产证上,但由于刘先生的父母极力反对,刘先生始终没有同意,夫妻两人经常为此争吵。在2020年5月,姜女士在和刘先生的争吵中表示:如果不加名字,就要和他离婚。
此时二人已经有了一个天真活泼的女儿,在一起生活了5年。看着妻子愤然离去的身影,刘先生痛苦不堪。他不愿就此和姜女士分开,最终瞒着父母,悄悄将名下产权证添加上姜女士的名字,二人各占一半,都拥有对房产的产权份额。
刘先生原本以为,只要自己加上了名字,姜女士和自己的感情便会逐渐恢复如初。然而,两人还是离了婚。
这之后,刘先生再次整理材料,要求法院撤销自己对姜女士份额的赠与。他给出的理由是:赠与产权份额是自己为维护夫妻感情不得不为的。但是姜女士在拿到产权后却欺骗自己,没有维系婚姻关系,属于欺诈,应当撤销。
那么,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反悔后还能撤销吗?
律师观点
刘亚峰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在本案中,赠与人是刘先生,受赠人是姜女士,在没有约定要求义务的情况下,刘先生自愿将名下归属于自己的房产产权份额赠与姜女士,对方表示接受,符合法律上赠与的构成要件。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陈先生的父母在陈先生婚前出资为其购买的房屋,属于陈先生的婚前财产。婚后,陈先生在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上加上妻子姜女士的名字,属于对姜女士产权份额的赠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若赠与房产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则因财产权利的转移已完成,一般难以撤销。
作为有明确判断能力和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刘先生应当对自己所行的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责任,不得随意变更。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姜女士在接受赠与前后的行为不构成对刘先生的欺诈,刘先生主张姜女士未完成赠与所附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故对刘先生主张撤销其已完成的赠与,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