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要担责 亲朋聚餐需谨慎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逢年遇节饮酒,这种习俗古已有之,临近春节,团圆之际,也免不了与亲友推杯换盏,把酒言欢,但在觥筹交错之际,也需谨记,酒,小酌怡情,过量伤身。
案情简介
近期,湟源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朋友聚会劝人饮酒致死的案件,张某自外地返乡,因许久不见好友林某,遂联系林某、马某、朱某等6人在饭店聚餐。
当晚,张某本人自带白酒三瓶,还去饭店购买了啤酒两箱,在吃饭的过程中有两人先行离开,而林某和马某在出现醉态的情况下仍相互劝酒、敬酒,直至晚上十一点之后结束饭局,马某由其家人接回家中,后其家人发现马某情况不对,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终因醉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呼吸心跳骤停、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急性肺水肿、吸入性肺炎,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的父母难以接受马某去世的事实,将当晚饭局上的6名同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湟源县法院在收到诉状后,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错误:
一、马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能力,其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情况以及饮酒会带来的巨大风险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故对其自身死亡有较大的过错;
二、被告张某作为此次饭局的组织者,对聚餐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其他饮酒人发生醉酒状态后应当及时劝阻,并具有护送、照顾和送就医等义务;
三、林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在马某已经出现醉酒状态的情况下仍与其进行劝酒、敬酒的行为,对马某的过量饮酒具有促进作用,较之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更多的赔偿;
四、先行离开的两人并不认识马某,虽参与饭局但并未饮酒,且中途先行离开饭局时马某并未出现任何异样,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朱某在林某和马某喝酒时,未尽到劝阻、提醒和照顾的义务,导致马某之后酒精中毒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经过主审法官的调解下,最终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
我们通过以下四点行为来告诉大家,同桌饮酒在什么情况下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一些刺激性言语来让对方进行喝酒、或者在对方喝酒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实施劝说或者强迫对方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然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情况,仍然劝其饮酒由此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桌喝酒人员没有将其安全送回家中或送至医院;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小编提醒,过年是饮酒引发系列案件的高发期,饮酒者应当量力而行,在自己身体允许的情况下仍要秉持着“适量饮酒”的原则,而共同饮酒人之间也应当互帮互助,在发现有共饮人有过量饮酒时应当及时提醒、进行劝阻、并对共饮人有照顾、护送等义务。
编辑|小杰
审核|朵朵
终审|老梁
来源|湟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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