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电商模式,主播通过直播的方式向用户展示和推荐商品,从而促进销售。直播带货费用是指主播为直播带货所收取的报酬,一般与直播的时长、观看人数、销售额等因素有关。那么直播未完成销售指标,是否属于违约,是否可以要求带货机构退还直播带货费用呢?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Q公司(甲方)与T公司(乙方)签订《淘宝直播推广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直播推广服务,直播推广服务费100000元;目标销售额50万元,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起2-3个月内直播带货应达到的销售为50万元;乙方根据甲方产品特性匹配主播直播带货,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合同手续等产品相关资料齐全后起算的7-20天内安排第一场直播。若2-3个月内由乙方安排的全部直播带货未能达成50万元的实际销量,乙方须根据带货销量决定补播场次…甲方确保本次参加活动的产品直播价格为全网及历史最低价等等。
合同签订后,Q公司于5月14日向T公司转账30900元。但至2021年8月12日期满,T公司带货销量不及万元,与合同约定的销量50万元相距甚远,T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Q公司缔结合同的目的落空。
Q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T公司向Q公司退还30900元;2.T公司向Q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由T公司承担。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Q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Q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T公司应否向Q公司退还相应款项及支付违约金。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从案涉合同第1.2条约定可知,T公司完成50万元销量应在Q公司支付10万元款项,并在20场次的基础上,而Q公司目前仅支付第一次款项,未能完成50万元销量并不能完全归责于T公司。
其次,T公司主张其为Q公司完成了8场直播,而Q公司确认完成5场直播,T公司的直播场次已基本满足第一次付款后的场次安排。虽然销售金额累计未超过1万元,未达到销售目标,但T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场且在双方沟通过程中亦多次表示愿意后续再进行补场。Q公司与T公司对直播带货未能达成50万元销量的处理系补播场次直至完成销量,而T公司亦确实联系Q公司提出进行补播,但Q公司予以拒绝。
再次,商品投放推广后,影响销量的原因众多,且Q公司提供的产品直播价格亦并非同时间段内全网最低价,根据现有证据,销售额不达标并不能完全归因于T公司,且T公司亦进行补救措施,其并非存在故意违约或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且T公司已完成至少5次直播,据此一审法院认定Q公司主张T公司违约并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理据不足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案例评析
这个案件的焦点主要是围绕T公司是否应该向Q公司退还相应款项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根据案中提到的合同约定,T公司完成50万元销量后应该收到Q公司支付的10万元款项。然而,Q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次的款项。法院认为未能完成销售目标并不能完全归责于T公司。
关于销售额未达标的原因,法院指出,商品销售额未达标可能有多种原因,而Q公司提供的产品直播价格也不一定是全网最低价。法院认为,销售额不达标并不能完全归因于T公司,尤其在T公司已经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
同时,法院明确指出,T公司并未存在故意违约或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Q公司主张的违约并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支付违约金等要求在法院认定下是理据不足的。
五、结语
直播未完成销售指标,是否属于违约,是否可以要求退还直播带货费用,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和合同实际的履行状况。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该明确自己的身份和权利义务,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在合同履行中,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避免违约。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