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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生活中的《民法典》—“婚内借债由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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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依法治县基础,围绕县委“1568”思路举措,突出发展实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两大重点,有效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责和定位。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联合开设《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

专栏邀请人大代表“以案说法”,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搬上“课堂”,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进生活、深入人心。

本期推出的是《梅州市人大代表李静华:生活中的《民法典》—“婚内借债由谁来还” 》

主讲人 李静华:俗话说“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夫妻一直被视为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婚内借债就该由双方共同偿还吗?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俗称的“共债共签”。比如,在借贷关系中,当夫妻二人均在出借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上签名时,这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虽然借条上只有丈夫的签名,但之后妻子承诺表示会还款,这也可以作为共同债务。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即我们平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立足点在于“必要”性。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应当属于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

除了上述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因共同侵权所负的债务、因被监护人侵权所负的债务,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往往是连带债务,对外夫妻双方应当依法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详情请关注大埔县融媒体中心《大埔发布》微信公众号、《大埔发布》APP以及《大埔融媒》微信视频号等全媒体报道。

记 者:刘 舒 丘楷滔 许启碧

编 辑:汪国威

责 编:罗忠明 房文博

编 审:蓝建彬

总策划: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来 源:大埔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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