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职工 签署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声明时 , 对自己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工伤十级的事实是清楚,而非在未进行工伤鉴定或者致残等级尚未做出的情况下签署,放弃声明中也明确写明了其放弃的项目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29730元,其也在最下方手写“本人知晓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本人享有的法定权益”。 因此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权利尽到最大注意义务,在明知其放弃的项目和金额的情况下 仍然签署放弃声明 ,应当视为其在签署时已综合考虑了当时的各种因素慎重做出的决定,故法院认为其事后反悔不具有撤销之前放弃的效力。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北京市**区常青藤儿童教育培训学校
2016年11月22日,原告赵某某(乙方)与被告常青藤学校(甲方)签署《劳动合同书》,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担任教师岗位。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9年9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至2024年8月31日。
2020年1月8日,原告在教学过程中 受伤 。
2020年6月4日,北京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 工伤 。
2020年11月20日,北京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原告所受伤情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十级 。
2020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关于赵某某 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协议书 》,协议对原告的工伤情况进行了描述,并对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的工伤待遇达成一致,具体如下:
“2020年1月待遇已于2020年2月15日全额发放,5753.46元(实发数)。2020年2月待遇发放1240元,差额4513.46元未发放。2020年3月待遇发放1240元,差额4513.46元未发放,实际应补发给赵某某9026.92元”。
2020年11月30日,原告签署《关于工伤鉴定定级后就业补助金 等权益放弃声明 》(以下简称放弃声明),内容为“现本人于2020年11月30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经与公司协商沟通,本人自愿放弃公司应付给我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权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30元”,并手写“本人知晓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本人享有的法定权益”。
原告称该放弃声明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被告以不签署这份声明就不能办理工伤相关待遇为由,欺骗原告所签订的,原告从未主动申请过离职,与被告公司签署离职手续以及在与常青藤幼儿园签署合同均是被告公司安排的。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参保人员工伤待遇明细)显示,原告因本次工伤,社保基金核算的待遇明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622元,待遇发放年月为2020年12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30元,待遇发放年月为2021年1月。原告已于2020年12月14日和2021年1月14日 实际取得该两笔工伤待遇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之一,体现了国家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对工伤职工权益的强制性保护,劳动者放弃该权利的应当审查其是否确系自愿。
本案中,原告受伤时间为2020年1月8日,北京市**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的时间为2020年6月4日,北京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原告伤情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拾级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
原告签署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声明的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 即原告签署放弃声明时其对自己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工伤十级的事实是清楚,而非在未进行工伤鉴定或者致残等级尚未做出的情况下签署 ,
放弃声明中也明确写明了其放弃的项目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29730元,其也在最下方手写“本人知晓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本人享有的法定权益”,
因此本院认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身权利尽到最大注意义务,在 其明知其放弃的项目和金额的情况下仍然签署放弃声明 ,应当视为其在签署时已综合考虑了当时的各种因素慎重做出的决定,故本院认为 其事后反悔不具有撤销之前放弃的效力 。
此外,原告签署放弃声明后分别在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实际取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622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30元,并与被告的关联单位另签劳动合同并履行至2022年3月,其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30元也不涉及其生存权等权利的损害,亦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3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 判决如下:
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邳州律师姜威:
职工发生工伤后 , 在未进行工伤鉴定或者致残等级尚未做出的情况下签署放弃 赔偿的 声明, 声明会被认定为显示公平,因为对于工伤赔偿的数额还未确定,如果赔偿的数额过少,法院是可以撤销的。
但如果 对自己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工伤 等级是清楚的,再签署放弃的声明,就很难撤销了。
所以,为了避免以后产生争议,公司与职工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的,最好要等职工的伤残等级作出后再签订协议。
(案件当事人已采用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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