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法修订已实施一年时间。记者7日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新法修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具有婚恋交友关系或终止恋爱、婚姻关系后的非家庭成员”,东莞去年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9份。
妇女离婚后仍可申请保护令
语言谩骂、威胁、侮辱……本以为离婚后能各自安好的陈姨,却频繁遭受着来自前夫的伤害,让她整日提心吊胆,惶惶不安。去年5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离婚后的陈姨及其子女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场“噩梦”终于结束。
陈姨与刘叔曾为夫妻关系。2020年至2021年期间两人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刘叔用拳头对陈姨进行殴打和推搡,致使陈姨受伤,刘叔也因此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及罚款。2022年9月,两人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离婚诉讼的民事判决中已基于刘叔家庭暴力的行为判决刘叔向陈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料,离婚后刘叔仍然对陈姨及其子女进行语言侮辱,甚至扬言要杀死陈姨及其子女,在刘叔的不断辱骂和威胁下,陈姨及其子女不堪其扰,精神极度紧张,无法正常生活。陈姨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根据陈姨提交的录音、视频等证据,证明陈姨及其子女有面临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刘叔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刘叔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陈姨及子女;禁止刘叔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恐吓陈姨及子女。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及辖区公安机关。
违反保护令可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仍对申请人进行骚扰,会有什么后果呢?据介绍,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女士与王某于2018年就已离婚。但离婚后,王某认为自己理应得到足够经济补偿,于是多年来不断骚扰林女士及她的家人,让本就患有癫痫病的林女士精神和心理状态更加不好,每日担惊受怕,苦不堪言。去年1月,经朋友建议,林女士向东莞第一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的家事解纷团队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启绿色通道、快速立案,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林女士和王某已经离婚,不再是彼此的家庭成员,但王某的行为已经对林女士构成了现实危险。因此,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在去年1月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进入林女士居住的两处房屋及附近50米区域,禁止王某骚扰、跟踪、接触、恐吓、威胁、辱骂林女士及其近亲属和同住家庭成员。
然而生活上的平静仅仅维持了五天,王某依然对林女士频繁进行恐吓、威胁、跟踪、辱骂,林女士生活再次陷入恐惧,精神高度紧张,几次差点旧病复发。为摆脱王某的纠缠,林女士申请强制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东莞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刘伟华向王某发出传票,要求其到场问话。然而问话当日,王某始终态度嚣张、拒不承认错误。执行人员当即对其训诫,并对其采取罚款1000元的强制措施,警告其再次违反人身保护令的严肃后果。
谁知罚款并没有打消他骚扰前妻的念头,当天晚上,王某就再次前往林女士住处破口大骂,林女士立即再次向法院求助。因王某经法院训诫罚款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行为已严重危害林女士的人身安全、严重妨碍执行,东莞第一人民法院遂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的措施。
表明对家暴的“零容忍”态度
作为2016年就被确定为全国法院家事审判程序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东莞第二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加强家事审判工作。2023年至今,共发出8份人身保护令,申请人均为女方,被申请人均为男方,其中,7人正准备离婚或者在离婚诉讼中,1人为已离异。
据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徐珍介绍,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次以立法形式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受理后,应于72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申请人可以在到期前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有的当事人情况比较特殊的,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己申请的,可以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徐珍说,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时,法院只需查实证据表明申请人有遭遇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就可以。“人身保护令”的作用主要是禁止令,表明法律对家暴的“零容忍”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2年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元旦正式实施,将同居、离异、监护、寄养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该法约束范围,扩大了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加强对婚恋弱势一方的保护。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家事解纷团队负责人杨小可坦言:“过去非家庭成员之间受到骚扰的情况在法律实践中时常发生,但由于当事人会以侵犯人格权为由起诉,诉讼时间长且不能立即制止相关骚扰行为,效果反而不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好。”
文|记者 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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