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天能拿到离婚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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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则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02
房产赠与、不动产权证加名怎么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结婚后,是可以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的。
房产证上一旦加上配偶的名字,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房子是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在没有交更登记前,即赠与财产的权利转格之前,如果夫妻之间的赠与约定没有经过公证,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所以,当事人婚前或婚后签署有关房子的财产协议(约定),一定要公证,或者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这个涉及房产赠与的协议,如果没有公证或者房产没有实际办理变更登记是不能有效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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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协议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撒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03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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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具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一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04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或母可以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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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以明确亲子的血缘关系,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使应尽义务的人不致逃避责任,实现法律的公正。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的主体是夫妻一方,成年子女只能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二是提出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时应当有正当理由,即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05
夫妻双方诉讼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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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的法定必要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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