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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该如何定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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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该如何定性(下)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要求,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攻坚战的重中之重。接上期话题继续讨论,为什么禁止党员干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2001年4月,国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除特殊规定人员和行为外,允许党员干部进行上市公司证券合法投资。上市公司股份经过证券市场高度稀释,一般购买行为只能占有上市公司极少比例股份,购买者几乎不可能过问、参加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进行了有效隔离。

与上市公司相比,党员干部入股非上市公司,与公司利益密切,很容易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容易产生利用职权或影响为公司谋取利益的情况,容易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也有公职人员合法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根据2017年人社部出台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职创办企业,可以在职创办企业,自然可以合规拥有公司股份,但这要求该企业必须与本人从事的专业相关。

关于党员干部是否可以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华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投资的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情况,需要在领导干部个人情况报告中如实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不仅在管辖范围内具有影响力,在管辖范围外也往往具有影响力,不同地方党员领导俺不的权力往往还具有可交换性,拥有其管辖范围外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同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并侵害社会公平,产生党员领导干部自身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

“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广大党员干部要正确认识自己的职责使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做到权为民所用。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攻坚战中的重中之重,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蔽性腐败的快速处置,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时持续发力、纵深推进。

文字来源:中央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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