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019字,阅读完毕约需10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这天有这样一场闹剧般的新闻:
3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发布通报:3月9日18时34分许,我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万象城商场珠宝店抢劫后逃离。公安机关立即启动重大警情处置预案,于18时43分,在来福士商场附近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某亮(男,23岁,云南人,今日14时30分从云南飞抵杭州)。抓捕时,该罗某亮情绪激动,称“我不是中国人”“我有外交豁免权”等。目前,被抢物品已全部追回。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网上流传的视频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当犯罪嫌疑人面对抓捕他地公安刑侦人员时,大声叫道“我有外交豁免权”,被一名公安刑侦人员大声喝止“蹲下!踏马德”
尽管从通报中看,犯罪嫌疑人罗某亮显然并不是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那么所谓的外交豁免权是什么?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是哪些人?有了外交豁免权是不是就可以堂而皇之在中国领土上犯罪而不受到刑事追究?
二、刑法中的外交豁免权
我国《刑法》规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这条法律所指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和便利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执行职务,而给予他们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待遇是各国之间按照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协议,相互给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而根据该条例二十八条,“外交代表”是指使馆馆长或者使馆外交人员。
也就是说,如果在杭州实施零元购犯罪的人员确实是其他国家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即使馆馆长或者使馆外交人员的话,确实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并非不构成犯罪,而是犯了罪不交付我国法院审判,他们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一般由下列几种方式:
(1)要求派遣国召回;
(2)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
(3)对罪行严重的,由我国政府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
这是国际上保证国与国之间正常交往通行的做法和必需的条件保障,是根据国家间互惠原则作出的规定。
另外,从杭州这起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可能有比较严重的精神问题,可能是臆想自己是某国驻中国享有刑事豁免权的外交人员,建议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做精神病鉴定后再依法处置。
三、结语
外交代表(使馆馆长或者使馆外交人员)享有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