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字的电子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我为什么不能要求商家全额退款?”日前,消费者王女士向虹口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原来,此前王女士在某平台上看到一家摄影公司推出的一项摄影套餐服务,该摄影套餐服务页面上还写着“过期退、随时退”的字样,王女士觉得很划算,立刻下单。下单后,该摄影公司就有专人与王女士对接,这位工作人员告诉王女士,只有核销了购买的卡券,才能预约拍摄时间,于是王女士当即核销了卡券,并预约了拍摄时间,店家还给了王女士一份电子合同。但后续,王女士因故没有到店拍摄。王女士要求该摄影公司全额退款,摄影公司却表示要扣除50%的违约金。
区消保委介入后了解到,商家的“过期退、随时退”只限于核销卡券之前。根据《民法典》491条,王女士下单与商家预约了时间,表示她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加上在王女士预约的当天,商家也安排了工作人员,王女士没有如约到店拍摄给商家造成了损失,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经过区消保委协调,商家表示可以扣除30%的违约金退款,王女士认可了该调解方案。
区消保委表示,商家要诚信经营,消费者也要按时履约。虽然在本案中,电子合同没有签名,但是消费者已经主动核销了卡券,这说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违约的一方确需承担违约责任。
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础,一份公平合理、条款清晰的合同,可以有效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果有异议,一定要及时提出,并与商家协商改正。
记者:顾俪
通讯员:张旭
图片:网络
编辑:顾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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