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靖远县人民法院五合法庭,原告武某委托其父亲向五合法庭及执行局赠送了一面锦旗。送到法庭工作人员手中,“感谢各位法官,让我们顺利拿到了退还的彩礼!”,原告武某父亲紧握工作人员的手高兴地说。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 22日,原告武某与被告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随即确立了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4月7日,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4月 16 日举办结婚仪式。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因婚前相互了解较少,没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遂在7月4日,原告武某向靖远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但对被告收取的彩礼问题未作处理。后原告武某于9月4日对未退还的彩礼部分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将被告唐某及父母起诉至靖远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后经靖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唐某及父母向原告武某返还彩礼12万余元,并返还因结婚购买的黄金首饰。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返还义务,在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拒绝返还彩礼,执行干警针对此种情况,多次向被执行人唐某某告知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和规避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法庭工作人员和执行干警双重努力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方当场一次性向原告履行完毕执行款项。至此,该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关于彩礼数额的认定,婚约期间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比较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
法官寄语
《礼记》有云:“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彩礼作为我国的一种婚姻民俗,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根源,是男女双方确定关系的象征,表达尊重、认同,寓意喜庆、吉祥。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提升,彩礼的数额及种类逐渐增多,解除婚约时伴随的经济矛盾也在增加。当下,适婚男女青年,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嫁观,不应以婚谋财,导致不好的社会风气。在发生婚约财产纠纷时,要积极正确面对,曾今的恋人对簿公堂时也不应丧失最初的真诚。同时,彩礼给付具有特殊的目的,其目的在于婚姻关系的实际缔结;幸福的婚姻是男女青年的梦想,美满的家庭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彩礼不仅是“礼”,更是一个家庭的积蓄,值得诚信对待。
来源丨靖远人民法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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