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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发布决定 废止部分涉行政复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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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省司法厅、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对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涉及行政复议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按照《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法规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复议内容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废止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文件。

  被废止文件为: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云府法〔2005〕109号)、云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云府法〔2005〕109号)、云南省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云府法〔2005〕109号)、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守则(云府法〔2005〕109号)、云南省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规则(云府法〔2005〕109号)、云南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云府法〔2005〕109号)、云南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则(云府法〔2005〕109号),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谢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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