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主在购买房产时,房产产权变更,房产占用范围之内的土地,由于要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当时觉得变不变无所谓,不想拿这笔钱,有的把这个事儿疏漏过去了。有的认为要办理这些登记手续很麻烦等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在拆迁的时候,拿不出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
发现有房产证在自己企业名下,土地使用权没有变更,没有在名下,这种情况是不是会影响到补偿?这个补偿到底应该给谁,是给原来土地使用权人,还是说现在的企业可以获得补偿?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我们来探讨下这个问题,先看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要确定到底能不能获得补偿,要先确定谁是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是原土地使用者,还是购买房产的现企业?
原《物权法》第147条规定,建筑,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也就是建筑物、构筑物就是地上的房屋等进行转让,或者是其他的赠与或者出资的形式让出去了,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一并处分了。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由之后购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相关的权利人享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和抵押。
实际上在房地产管理法里,转让是指通过买卖赠与和其他合法形式把其他的一切的合法的形式归结到这里,产生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这种行为就叫房地产转让。这里转让的定义比《物权法》里面的转让的范围更为宽泛,把其他的一些情况囊括进去了。
再来分析一下土地使用权人再转让的的行为,或互换、赠与、出资的行为发生之后,谁取得了土地使用权。通过互换、赠与或者出资形式继受者,也就是说,取得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人是土地使用权人。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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