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贵州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叶昭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年4月、5月,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宁能源或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相关议案。2020年12月,公司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完成股票发行。
在该次定向发行过程中,除已审议并于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外,威宁能源、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金元)、投资者北京诚通工银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主体还签订含有特殊投资条款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包含限制威宁能源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强制要求威宁能源进行权益分派等内容,上述特殊条款未在股票发行方案、发行情况报告书以及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威宁能源作为《补充协议》签署方之一,未及时就特殊投资条款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威宁能源控股股东贵州金元作为《补充协议》的签署方之一,知悉相关特殊投资条款,但并未督促威宁能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威宁能源时任董事、总经理叶昭龙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知悉相关特殊投资条款,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贵州证监局决定对威宁能源、贵州金元、叶昭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