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长沙县应急管理局特推出“以案释法”栏目,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法律科普,以教训为教材,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和居民安全意识。
案件一
长沙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长沙县黄花镇顺程旅馆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宾馆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
该旅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长沙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对其进行临时查封,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件二
长沙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长沙县黄兴镇唯尚足浴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足疗区域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场所内排烟设置不符合要求、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大堂区域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该足浴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对该足浴店进行临时查封。
· 案件示警·
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和员工培训,增强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和生产人员的责任心,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平稳安全有序。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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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长沙县消防救援大队、星沙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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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丨欧宗林
三审丨任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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