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假售假
成人用品店销售假“壮阳药”
非法获利824元
被依法惩处
3月19日,象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人用品店老板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承担销售金额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四千一百二十元,并通过《桂林晚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扣押在案的“中医世家”、黄金玛卡等77瓶假“壮阳药”予以没收,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苏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一家无名成人用品店内,以人民币35元/瓶至人民币50元/瓶不等的价格销售无正规渠道来源的壮阳丹中药片(“中医世家”)、黄金玛卡、肾宝片、金戈等壮阳药品,并对外宣称具有消除阳痿、可延长性能力等功效,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24元。2023年4月13日,被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并依法扣押“中医世家”等假药一批。
经桂林市食品检验检测中 心鉴定,从上述所查获的壮阳丹中药片(“中医世 家”)、黄金玛卡、肾宝片、金戈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属于假药。
西地那非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当服用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
被告人苏某某
本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假药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其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象山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容不得丝毫掺杂掺假,规劝生产经营者,一定要诚信经营,贪图蝇头小利、制售假药、罔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唐柳丽
编辑:唐柳丽
校对:戴嘉隆
初审:马贵君
审核:李思亲
图片来源:唐柳丽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象山法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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