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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槌说法
日常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欠债权人的欠款不止一笔的情况,这些欠款中存在有的已经到期,有的尚未到期;有的有担保,有的没有担保;有的有利息,有的没有利息,当债务人无力偿清所有债务时,还的是哪笔钱,到底谁说了算?
案情回顾
01
2021年2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购买沙子、石子等建筑材料。此后张某如约向李某供货,但李某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付5万元的货款未付清。2021年6月,李某因经营需要再次向张某购买价值10万元的方砖,并由第三人田某对李某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并约定如货到不付款,则李某需承担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张某供货后,李某及担保人田某并未支付货款。2022年2月,李某向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转账附言为“支付方砖货款本金”。
2022年7月,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担保人田某连带支付方砖货款1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庭审中,张某认为李某于2022年2月支付的5万元系支付已经先到期的5万元沙子、石子欠款;李某则认为应当先行抵充方砖货款,并优先抵扣货款本金。
法院审理
提示方式不足,免责条款无效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李某两次欠付张某的货款种类相同,2022年2月李某给付的5万元货款并不足以清偿张某的全部债权,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如何清偿又没有明确约定,故依照《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债务人清偿给付时,可以向债权人作出意思表示,指定其清偿所要抵充的债务。本案中,李某在汇款时明确备注为“方砖货款”,在支付时已经指定其要履行债务的内容,故该5万元款项应依法确认系偿还方砖的货款。但同时,因方砖买卖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李某虽指定其偿还的款项抵充欠款本金,但双方对此并无明确约定,张某亦不认可,在此情形下应当依照《民法典》第561条规定,按照法定抵充顺序履行,即优先抵充违约金,再抵充欠款本金,故对李某主张优先抵充欠款本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因张某经法院释明,明确不在本案中主张沙子、石子欠付的货款,故法院在计算李某偿还5万元款项时,先抵充方砖违约金,再抵充欠付的货款本金。
法官说法
03
清偿抵充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二是一项债务中主债务与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清偿抵充。当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额债务时,确定该给付抵充这些债务中的哪一笔债务就属于第一种情形,也即民法典560条规定的情形;当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确定给付抵充该项债务中的哪个部分(费用、利息、本金)就属于第二种情形,也即《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情形。
简单来说,就是当你欠了多笔欠款,欠款还存在利息、违约金等,不管是第一种情形还是第二种情形,都允许双方协商约定,按照协商约定的抵充顺序进行清偿,即可以偿还这笔钱也可以还那笔钱,可以先还利息、费用再还本金。但如双方没有协商约定,那只有第一种情形可以允许债务人进行指定,也就是允许债务人指定还的是哪一笔欠款(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在清偿时未指定的,在清偿后不得指定)。如果债务人没有指定则按照法定顺序,即: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对于第二种情形,在双方没有协商约定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债务人指定抵充的顺序,也就是说不允许债务人指定其先偿还利息、费用,再偿还本金,而应该按照法定顺序,即: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
报送:周东海 王月辉
审核:孙庆 褚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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