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案件一:
A自治区B市C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酒精含量为219.6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公诉意见。经查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证实医护人员对被告人马某某血液提取过程中使用的消毒液为安尔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之规定:“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本案中,医护人员对被告人马某某血液提取过程中使用的消毒液安尔碘为醇类消毒液,造成检材污染,故公诉机关提供的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依法应予排除。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无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案件二:
A自治区B市C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公诉意见。
经查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证实医护人员对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提取过程中使用的消毒液为安尔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之规定:“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本案中,医护人员对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提取过程中使用的消毒液安尔碘为醇类消毒液,造成检材污染,故公诉机关提供的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依法应予排除。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案件三:
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以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据。但本案中,提取上诉人陈某血样时使用了含醇类的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违反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5.3.1“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之规定,且血样的保存、送检程序不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血样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未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血样酒精含量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陈某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B市C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二、相关规定
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
二、血液采集
(4) 提取血液样本时,皮肤消毒剂宜使用不含醇类的聚维酮碘、0.1%苯扎氯铵溶液、0.1%苯扎溴铵溶液、1.0%醋酸氯己定溶液、双氧水(20%)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应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
5检验方法
5.3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5.3.1 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三、法律分析
对醉驾人员进行血样提取的过程中,消毒时只能使用不含醇类的消毒液,包括不含醇类的聚维酮碘、0.1%苯扎氯铵溶液、0.1%苯扎溴铵溶液、1.0%醋酸氯己定溶液、双氧水(20%)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得使用含有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如酒精、碘酊(碘酒)、洁尔碘、康尔碘、爱尔碘、复合碘等。
如果使用了含醇类的消毒剂,则血样受到污染,无法排除抽取的血样中可能含有消毒剂中的乙醇,血样鉴定意见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法院会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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