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朋友之间合作做生意,一开始以为彼此之间是亲密的“合伙关系”“投资关系”,而产生矛盾纠纷时才发现并非如此。
基本案情
黄某与梁某二人是朋友关系。2020年6月,梁某找到黄某,向黄某介绍某美容品牌,并表示自己想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开办一家该品牌的美容公司,想邀请黄某入股,一起合作。黄某听了梁某的介绍之后十分心动,欣然同意,双方一拍即合达成了合作协议。后黄某通过微信向梁某转账50000元作为入股的资金。岂知好景不长,梁某创立的这家美容公司运营几个月后就宣告亏损注销。共同开办美容公司的计划已然化为泡影,不甘心钱就这样白白打了水漂,于是黄某向梁某提出了退还投资款的请求,梁某自然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黄某遂将梁某诉至西乡塘区法院,请求解除合作协议并退还50000元投资款。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梁某辩称,自己创办这家美容公司之后,黄某曾与其签署有关协议,约定黄某以30000元/股的价格向其购买两股即2%的份额,黄某也确实支付了50000元价款给自己,还约定剩余的10000元从后期分红时补扣。被告梁某据此认为,自己和黄某都是美容公司的投资人,双方都应该承担公司运营亏损的后果,黄某无权向自己主张退还费用。
西乡塘区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就所谓投资入股美容服务公司达成一致,实为被告将其在美容服务公司所享有的部分权益以50000元的价款转让给原告,该民事法律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50000元价款的义务,现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被告已无法履行给予原告有关收益的义务,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0000元合同价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西乡塘区法院遂判决确认原告黄某和被告梁某之间成立的合同已解除,被告梁某返还原告黄某合同价款50000元。
梁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坚称黄某向自己购买了美容公司股份,故黄某作为股东应当共同承担亏损,不能请求返还50000元。
对于梁某的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转账50000元这一行为的性质再次作出了确认:黄某向梁某转账50000元,不是投资入股,而是梁某将其在美容服务公司所享有的部分权益转让给黄某。同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梁某未有证据证明黄某已成为美容公司的股东,梁某提出的黄某应该共同承担亏损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梁某与黄某之间的合同、梁某返还黄某合同价款5000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梁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梁某是否应当向黄某返还50000元,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投资入股法律关系。在投资入股法律关系中,投资主体可以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作为股东享有决策权、利润分配权;履行出资义务;承担出资不足或瑕疵出资的责任;承担企业的经营亏损风险。
如果像梁某所说,黄某已经成为美容公司的股东,那就意味着她要与梁某共同承担美容公司的盈亏,赚钱了两人一起分,亏钱了两人一起担;公司倒闭之后,这50000元显然是没办法再要回来的。那么本案中的黄某究竟是不是投资入股、有没有成为美容公司股东呢?
严格来说,“投资入股”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指加入企业法人,成为企业法人的股东。根据现有的审判实务经验来看,法院在认定案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投资入股”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一是协议签订时当事人是否存在真实的投资意思表示;
二是协议签订后是否履行了法律上的出资程序,即被列入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成为真正的股东;
三是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以享有股权份额作为收益的依据,以及是否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四是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以上几个要素需同时认定,缺一不可。
而回归本案,事实上,直至2023年1月,梁某并没有帮黄某办理所谓的入股事宜,也没有将这笔50000元的投资款支付给美容品牌方的相关负责人,即黄某并没有成功履行法律上的出资程序。梁某也始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将黄某列入美容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记。这样一来,法院是无法将黄某认定为美容公司的股东的。这就是梁某的意见无法得到一二审法院支持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常见的“投资入股”“合作经营”“合伙经营”“股权转让”“股权代持”等形式的投资,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可能会像本案那样,被法院认定为“权利转让”,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不当得利”等,需要在实务当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甄别。法院在审理中会着重于审查投资人在该类合同中的合同目的是否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行使股东权利,以及投资人是否实际履行了法律上的出资程序并成为公司股东。若投资人的上述权利得以实现,即使公司亏损无法得到分红,投资人的退款诉请很可能也将无法得到支持。
法官在此温馨提醒:在应他人要求进行投资的时候,应当及时签订投资合同,索要股东名册和出资凭证,查询公司股东信息,要求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享受公司分红,这样才能尽早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公司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以号召他人投资为名进行诈骗或非法集资,若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投资者形成投资入股法律关系,公司将承担返还投资款及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等法律责任。
编辑:李晓婕
校对:廖梦祺
审核:蔡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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