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何金蓝
近日,国务院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20年之后,做了第一次重大修改,现在已过去十年,在网络经济、数字经济催生下,消费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同时,消费领域仍有一些长期困扰消费者的未解决的老问题,也很突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孙颖在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在此背景下,《条例》的出台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完善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也体现出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条例》最大亮点是什么?立法过程中,最大争议点是什么?作为《条例》的立法参与者,孙颖进行了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受访者供图
孙颖介绍,从《条例》纳入国务院正式立法规划开始,立法过程中最有难度、争议最大的便是有关职业索赔人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
“从最初希望通过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来排除职业索赔人的消费者身份,到放弃对职业索赔人消费者身份的否定性判定,转而对职业索赔行为是否属于生活消费的问题进行考察,最后发现无法对上述问题作出一刀切的统一规定。如何既发挥职业索赔的积极作用,又对职业索赔泛滥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予以限制,这着实考验立法者的智慧。”孙颖说。
她表示,《条例》最后在最低限度范围内,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遏制。
她指出,《条例》特别针对职业索赔中的某些不诚信行为,如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规定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也是《条例》最突出的亮点之一。”
孙颖认为,这一方面体现了立法者对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的包容,另一方面也对职业索赔、职业打假中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了遏制,以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谈及《条例》亮点,孙颖直言“非常多”。比如,在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方面,对规范预付式消费、个人信息处理、网络直播销售、七天无理由退货、虚假宣传和营销、明码标价、缺陷产品召回、不合理格式条款、产品售后责任等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在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政府各有关部门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法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验结果、消费投诉等信息;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在消费者组织履行职责方面,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开展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评议、投诉信息公示、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等一系列具体工作方式,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向企业、行业协会提出改进意见或进行指导谈话,沟通各方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要问题解决的权利。
在争议解决方面,强调建立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以及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照顾到了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孙颖表示,在处理消费争议问题上,一方面强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推动、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导消费者多渠道解决纠纷,更多发挥消费者协会和其他调解组织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求经营者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争议,鼓励、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调解程序的工作时间,对行政部门的调解规定7个工作日内应当告知消费者是否受理,对受理的投诉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孙颖说。
孙颖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系统学习、解读《条例》内容,吃透法律规定,把握好执法尺度。同时,经营者应按照条例规定主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媒体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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