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一些犯罪团伙利用境外赌场、赌博网站,诱使国内参赌人员落入跨境赌博的重重陷阱之中。跨境赌博作为一种新兴赌博方式,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同时给个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灵伤害。
什么是跨境赌博
跨境赌博是指赌博人员跨越国(边)境从事赌博活动,主要包括出境赌博和网络赌博两种表现形式。
线下境外赌博主要表现形式为:不法分子通过提供免费出入境服务、免费往返机票、免费食宿、免费旅游、高回报工作、发展暴利项目合作等方式诱骗、招揽国内人员出境进行涉赌或为境外赌博服务。
线上网络赌博主要表现形式为:不法分子通过在境外架设服务器,开设网络赌博网站,以群发短信、微信群、QQ群引流等手段进行宣传推广,对参与者进行招赌吸赌
跨境赌博的危害
跨境赌博,“十赌九输”,很多人为此倾家荡产,衣食无着,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导致受害者深陷泥潭,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跨境赌博,更容易诱发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同时,跨境赌博滋生一系列黑灰产业,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跨境赌博,导致大量赌资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汇至境外,造成资金恶性外流,扰乱了我国外汇管理市场秩序,严重危害着国家的金融安全,也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与量刑
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明确: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2.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3.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5.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 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 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 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 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广大人民群众应提高防诈防赌意识和识诈识赌能力,防范洗钱诱惑和陷阱,避免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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