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国传统社会的养老制度,起源甚早,在西周之后日趋稳定,并奠定了中国传统社会养老制度的基本模式。由于秦的“法家”思想,历代统治者都对其进行了贬斥,其社会风气也经常受到后人的非议。汉代养老制度的形成,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先秦和秦朝养老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一、养老不须烦祝鲠,从来楚俗惯鱼餐
两汉养老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其一为养老律令,其二为养老礼仪,其三为致仕制度,各有其发展脉络。养老律令所涉内容多样,主要包含受鬻法与行糜粥、赐杖、刑罚宽宥、赋役减免、赐物。
总体上来说,养老律令在西汉前期已颇具规模,经西汉中后期的发展日益完备,东汉在继承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但并未做出较大改易。养老礼仪主要分为乡饮酒礼和养老礼,严格意义上的两汉养老礼仪,在东汉正式形成和实施,并成为国家常典。
致仕制度主要分为俸禄养育和赐物养育。俸禄养育在西汉中前期,并未形成定制,大多出于皇帝私意。平帝时王莽专政,正式形成对官员退休后的俸禄制,但未被东汉继承。赐物养育早在西汉中期,就正式形成赐安车驷马黄金的赐物模式,但也未被东汉继承,导致致仕制度在两汉养老制度演变中的地位下降。
《后汉书·礼仪志》记载:“明日皆诣阙谢恩,以见礼遇大尊显故也。”
就受众群体和社会影响而言,养老律令和养老礼仪是两汉制度整体构成中的重中之重,构成了两汉养老制度“法”与“礼”的双重内涵。基于两汉不同的社会环境,两汉养老制度形成了自身的演化,最为主要的是养老礼仪的形成和养老时间的转变。
养老礼仪的形成,与两汉制礼原则的不同和对王莽礼仪制作的态度有关。养老时间的转变,则是《月令》对两汉养老制度的影响。养老视孝,两汉养老制度是建设孝道社会的一种体现,并且对两汉社会与家庭形成了深远的影响。当然,两汉养老制度并非完美,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两汉养老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体现着历史的延续性。
两汉律令之别不似后世之严,有时称令者亦可称律。不仅如此,在汉帝所下诏令中标明有“具为令”、“定著令”等相关用语的诏令,在一定程度上亦具有明确的律令性质,是需要编入法典并长期遵守的,而并非一般性质的临时诏令。
同时,对于诏令所涉内容是对于前制的增补与改易也具有律令性质。基于此,本节所述养老律令并未强分何为律何为令,而诏令之属如刑罚、赐杖等,因其有如上标志用语亦归入律令范围并未按临时性诏令对待。
而临时性的诏令如赐物层面,因行文需要亦纳入此节论述。汉代已经有了“养老令”,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面也很广,比如:“行糜粥”、“赐杖”、“宽刑”、“减免赋役”、“赐物”等。
两汉之世对于老者基本食物的需求都做到了一定层次的养育。从西汉前期,受鬻行为年龄标准的不统一以及爵级因素的限制,到西汉中后期进一步发展完善。
老者受鬻行为年龄标准的统一与爵级影响的不断减弱,是西汉中后期受鬻行为最为主要的变化。在继承西汉的基础上,东汉老者行糜粥也作出了相应变革。
从时间层面来说,东汉养老行糜粥与户籍按比制度得到结合,改“月养”为“年养”。从年龄层面上来说,东汉老者行糜粥年龄降低至七十岁。
二、田家养老马,穷士归其门
两汉养老受鬻与行糜粥年龄的降低,无疑是对养老之义进一步的体现,但养老时间的转变则是对于老者养育程度的降低。赐杖两汉对高年长者所赐之杖,或曰“王杖”,或曰“鸠杖”。杖为老人手中所持之物,老人行走不便,赐杖是为了助其所行之便。
东汉延续西汉对于高年老者赐杖的行为,并有所发展。东汉对于老者赐杖年龄与西汉中后期无所差别,都为七十岁以上老者。而与西汉有异者,东汉时期授王杖,以八月案比之时进行授予,而西汉不知何时授杖。同时,对于西汉老者所享有的法律保护和诸多特权,在东汉也得到继承与遵循。
武威汉墓出土的《王杖十简》所记墓主幼伯生于平帝元始五年,于明帝永平十五年(72 年)受杖,其随葬的《王杖十简》所记多为宣帝本始令与成帝建始令。
《汉书·万石君传》载:“孝景季年,万石君以上大夫禄归老于家,以岁时为朝臣。”
通过所记墓主幼伯于明帝十五年,受杖之事实与随葬《王杖十简》的性质,可以判断于东汉明帝受杖之时,西汉对于持杖老者的相关规定,是得到东汉政府的认同。换言之,东汉对于持杖老者的相关规定承袭西汉而来,且并无改变。
除此之外,东汉一世对于老者赐杖这一行为,无论从年龄上与实现方式上与行糜粥一样,并无过多改变。两汉对于老者的赐杖行为,不仅是对于老者身体的关注,更是对于老者身份地位的抬高。从西汉前期尤其是吕后二年时起,年龄标准的不统一以及爵级对于老者受杖的限制,在西汉中后期得到了改变。
虽经文帝至宣帝时期对年龄标准进行提升,但在成帝时期便得到恢复,且年龄标准日渐统一,爵级限制因素日渐减弱,并出现对于持杖老者法律保护和特权赋予。东汉继承西汉对持杖老者的相关规定,并与八月案比制度得到结合,使得东汉养老受杖行为的时间得到明确。
两汉养老赐物,满足了老者除受鬻与行糜粥之外,食物上的需求。从常规赐物的角度出发,赐物之时相关督导办法的实施,以及官员群体的亲自送达是对老者的重视,也是制度执行的保障。
从临时性赐物的角度出发,弥补了两汉常规赐物,大大加强了对老者食物层次的关怀。常规性赐物与临时性赐物的结合,使老者受养育程度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两汉养老律令是两汉养老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属于对老者的直接性养育,代表着两汉养老制度中“法”的层面。两汉养老律令对于老人的养育措施涉及多端,不仅体现出对于老人具体生活需求的基本养育,还从国家根本制度刑罚与赋役层面,对于老者进行必要的关怀。
三、残年誓报嗟何有,虚负明时养老恩
不仅如此,两汉养老律令中的各项养老措施,还体现着对于不同年龄层级老者的具体养育。归属于五十至七十层级的老者,主要养育方式为赋役减免,而伴随年龄的增长老者所涉养老内容不断增加,从七十岁起渐渐涉及赐杖、刑罚减免、受鬻法与行糜粥等。
分年龄层级的养老措施,体现出两汉养老律令分层养育不同年龄老者的实施内涵,也是两汉政府基于不同年龄阶段老者应,受何种养育措施和自身经济实力的考量。
同时,两汉养老律令所养老者,并不是单一的普通高年与具有政治身份的三老,还包含鳏、寡、独等特殊层次的老者,使两汉养老制度的受众群体大大增强而不是流于形式。
两汉养老律令中所涉及的各项养老措施,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长期发展。通过出土汉简和传世文献的反映,西汉前期养老律令所涉内容,已颇为完备,奠定了基本模式。而西汉中后期的发展,只是在原有基础上的增补,并未改旗易帜。
东汉在继承西汉养老律令的基础之上,并结合自身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做出了进一步的发展。两汉养老律令的发展,最为主要的表征,是爵级影响因素的降低、年龄的变迁以及养老时间的变化。
《汉书·张殴传》记载:“老笃,请免,天 子亦宠以上大夫禄,归老于家。”
在爵级与年龄两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使两汉养老制度的受众群体得到扩大,制度实施的普惠性得到体现。而养老时间的转变,则反映出对于老者实际养育程度的降低。
两汉养老礼以养三老、五更为主,且三老、五更属于礼仪性质的身份象征,伴随养老礼的举行而设。养老礼虽在西汉已经形成观念,但并未举行,直至东汉光武帝时正式形成其礼仪形式,于明帝得到举行。
虽然养老礼以特殊老者为养育群体,但是其举行目的是希望以此来带动孝悌之风与养老之风。两汉对于老者礼仪上的推崇与养育,属于两汉养老制度中“礼”的范畴,是对老者间接性的养育,以教化为所行的主要目的。
两汉养老礼仪分为乡饮酒礼与养老礼,且两种养老礼仪的形成与实施在东汉时期。从举行地点上来说,两者举行都为学校,只是级别不同,乡饮酒礼于地方学校举行,而养老礼于中央学校举行。在学中养老反映出实行养老礼仪的目的,和养老礼仪所承担的教化功能。
从层级上来说,乡饮酒礼属于地方性养老礼仪,而养老礼属于国家性养老礼仪。地方与国家的互动成为两汉养老礼仪的主要构成模式,使其具有了礼仪之间的沟通性和礼仪构成的完整性,也使得教化目的得以全面开展。
结语
从礼仪内涵上来说,两者都对老者进行了礼仪上的推崇,并通过养育老者,促进社会形成和发展养老之风与孝悌之风。两汉对于老者礼仪上的推崇和养育,使两汉养老制度更具完整性,弥补了“法”层面上缺失的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汉书》
《后汉书》
《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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